食品安全政績考核須防“負反彈”

時間:2012-07-06 14:30   來源:羊城晚報

  國務院近日印發《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簡稱《決定》),提出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我國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決定》要求加大食品安全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獎懲約束機制,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對於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管,以高規格統籌、高層面主導確保食品安全,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

  以往的經驗表明,由於政績考核受時間單位的局限(一般為一年一考核),以政績考核的方式對某方面工作予以督查、強化,如果不與制度化、常態化的監管履職結合起來,容易使監管工作及問責處理被“懸空”,最終導致政績考核遲滯化、虛泛化。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監管履職,首先需要完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機制,在厘清責任的前提下,對監管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問責追究。為此,《規定》提出加快制定關於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程式等,加大行政問責力度,確保責任追究到位。

  對於食品安全監管中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人員的處理,需要從以往常見的問責追究、黨紀政紀處分,上升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安全瀆職罪”,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嚴格施行這個刑法新條款,有望改變以往食品安全究責“重商輕官”的局面,形成食品安全究責“刑上大夫”的預期,以此向食品監管執法人員施加更大的壓力,促使他們依法履職,嚴格監管,常抓不懈。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將維穩、信訪納入政績考核後,地方政府和主要領導為了在考核中得高分,不惜採用強制手段處置群體性事件,限制、堵截群眾陳情。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績考核,也要避免出現類似的負反彈(如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權力部門採用強制手段封鎖消息、壓制消費者維權)。為此,要明確地方政府及主要領導的領導責任與職能部門的具體責任,將食品安全監管問責機制的執行情況,以及對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人員追究刑責的情況,列入食品安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形成對地方政府及主要領導的“硬約束”。

  要讓地方政府和主要領導認識到,轄區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最要緊的是必須採取得力措施,一方面嚴查食品違法案件,控制危害和影響的擴大,另一方面要對有關監管人員嚴格問責,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些工作如果做好了,雖然轄區內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地方政府和主要領導,在食品安全政績考核中一般也不會減分,反而可能加分。

  這樣,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就能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責任鏈條,向地方政府和主要領導施加更大的“領導責任壓力”,進而通過問責機制和追究刑責,將“具體責任壓力”傳導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並通過監管人員將壓力傳導到食品生産、加工、銷售的各個環節,從源頭和過程上保證食品的安全生産和規範流通。如果做到了這一步,食品安全政績考核就能避免“負反彈”,並産生強大的正面效應,為食品安全構築堅實的政策保障和法律屏障。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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