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對於購車搖號,有人屢搖不中,也有人中了不買。針對這種浪費指標的現象,不少市民都頗有微詞。市交通委表示,曾經上報過對“中簽”不買車人員懲罰的提案,但未獲批准(3月29日《法制晚報》)。
3月26日,97萬餘人參加購車指標搖號,中簽率創新低,為1:47.9。同時,該期中簽未用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2682個,也創個人棄號數量新高。一邊是中簽率越來越低,許多人屢搖不中,一邊是個人棄號越來越多,中簽不買車,要求約束或懲罰“棄號”的呼聲日趨強烈。那麼,到底該不該對那些中簽不買車者進行相應處罰,一時間爭議較大。主管部門的“懲罰提案未獲批准”——上層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筆者十分讚賞不罰“中簽不買”的官方立場。這一做法符合基本的權利規則,契合現代法治精神,守住了政府法治的底線。從一定意義上講,政府的這一做法,值得社會歡呼。
毫無疑問,北京通過搖號分配小汽車指標的做法,從法律上講,是政府實施行政許可的一種方式。具體來説,就是對中簽市民在特定區域內購買使用小汽車權利的解禁,同時在獲得指標和使用指標之間規定了6個月的有效期,超出這個期限不主動使用指標、讓權利“變現”,權利即行作廢。很顯然,市民從政府的搖號分配中獲得的是一種權利,是原本禁止行使的權利被解禁。“中簽不買車”是否應該受到約束和懲罰,與此有著密切的關係,甚至完全應當由市民的這一權利性質所決定。
既然市民在政府搖號過程中獲得的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那麼,按照現代法治中公民“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公民完全可以自由行使屬於自己的權利,既可以積極行使權利追求並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也可以主動地放棄權利不去追求和實現某種法律效果。這是公民的自由,只要這種自由並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就不應當受到法律處罰。對於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的界限,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民法通則也規定,民事活動只要“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為合法。
現實中,“中簽不買”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這其中既有市民對搖號偶然性大,存在“可能屢搖不中”擔心而提前積極申請的因素,也有中簽後家庭財務狀況波動、喜愛車型變化以及購車意願轉淡或其他主客觀等因素。即使其他種類的行政認可,也並不要求獲得許可的人一定要全面落實實施許可事項。因而,我們沒有任何理由,更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將市民搖號中獲得的小汽車指標變為市民必須購買使用的法律義務。這就決定了對“中簽不買”行為法律上的不可罰性。
“中簽不買”,不能認為是濫用權利,因為它既不明顯損害他人權利,也不違反公共利益。相反,就某種角度而言,這種中簽棄號行為能夠適當延緩城市汽車數量的增加,對緩解北京交通擁堵的加劇、污染的加重有一定的積極意義。談到這,我們也不能排除眾多的“棄號”隊伍中確實存在環境保護者通過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而達到守護藍天空氣潔凈的環保目的。用法律衡量,他們的行為是正當的,不具有違法性,因而也不應受到約束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