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權社會組織增值社會幸福

時間:2012-03-21 10:06   來源:法制日報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日前召開的第十三次全國民政會議上指出,政府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通過市場和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可以適當的方式交給社會組織、仲介機構、社區等基層組織承擔,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和品質(3月20日新華網)。 

  如果説,代議制政府是18世紀的偉大發明,官僚政治是19世紀的偉大發明,那麼,這個有組織的私人自願性活動也即大量的公民社會組織則代表了20世紀最偉大的社會創新。社會組織的價值在於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在社會管理領域,許多事情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社會組織恰恰有優勢。同時,社會組織也有利於整合社會結構。在組織原則上,政府與社會組織本質上一致,其成立都是因為權利並依照權利,而其目的也都是為了保障、實現社會成員的權利。因而,社會組織的良性健康發展,必然會帶來社會結構的優化,使社會更加穩定。 

  社會組織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細胞,對於彌補政府失靈、市場失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目前情況看,進一步降低社會組織的成立門檻,給予社會組織更大的活動空間,迫切需要向社會組織放權,給予其一個發揮活力和作用的制度出口。一方面,要進一步加速政府職能的轉換轉型,推動“政社分離、還社於民”。將目前由政府掌握的“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交還給社會,推動大量“官辦”色彩濃厚的社會組織擺脫“養老院、二政府”的角色,使其回歸到民間社會組織的本來面目。另一方面,進一步加大對社會組織的扶持。如不斷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範圍和力度,出臺針對社會組織的各種稅收減免政策,以降低其運作成本。 

  長期以來,政府對社會組織一直抱著不信任的態度,導致對社會組織的管理一直以來實行的都是管制政策,這又必然給社會組織的發展帶來困境。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汪洋近日指出,要大力培養發展和規範管理社會組織,加大政府職能轉移力度,舍得向社會組織“放權”,敢於讓社會組織“接力”,“凡是社會組織能夠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地交給他們。”與此同時,“還要通過積極引導和依法監管,將社會組織引入規範健康的發展軌道中來。”而“社會組織登記不再需挂靠”就是信任社會組織、主動承認社會組織力量的開始。在此基礎上,要進一步加大對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的力度,以確保其公益本色。因為,降低社會組織準入門檻,並不意味著監管的門檻也應降低。恰恰相反,要維護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在“寬審批”的同時,必須輔以“嚴監管”,稅收、審計、司法方面的全面監管一個都不能少。不然的話,前期醜聞不斷的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宋基會便是前車之鑒。建設社會組織,為社會擴容,為體制效率提速。一個優良的社會不僅需要喜人的GDP增速,還要為廣大民眾的幸福增值。(吳學安)

編輯:樊玉嬌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