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警察抓犯罪嫌疑人要出示自己的警官證一樣,見有人落水,想救人,得先掏出自己的資格證——“我是救生員 ”,然後再跳進水裏——如果這事發生在現實生活中,你會覺得奇怪嗎?
8月8日,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8月4日,一名市民在鄭州鄭東新區如意湖溺水,當地一公益組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得到消息後趕到現場施救,遭到巡防隊員的阻止,並被要求出示“打撈許可證”,否則不能下水。經過一個小時的溝通,義務搜救隊終於被允許下水打撈。但最終,打撈上來的是溺水者的屍體。
救人也要經過許可?
鄭州市委宣傳部對此作出回應。中新社、《河南商報》等媒體的報道顯示:第一,溺水者有抑鬱症,可能是自殺,並且可能在前一天晚上就已經跳入湖中了,已經沒有多少生還的可能,因此是打撈而不是搜救;第二,當時已經派出消防人員和打撈船隻進行打撈,雖然尚未打撈到,但已不需要其他人幫助;第三,是本著對義務搜救隊成員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阻止其下水的;第四,要求義務搜救隊出示“打撈許可證”的情況不屬實。
真相有待進一步調查和厘清。可以肯定的是,當時誰也無法確定,究竟有沒有人溺水、溺水者是什麼時候溺水的,消防、巡防人員和公益組織人員趕到時溺水者是否已經死亡。説是打撈也好,搜救也罷,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生命面前,需要的是爭分奪秒。
同樣可以肯定的是,巡防隊起初確實懷疑義務搜救隊的施救能力,本著對他們生命負責的態度拒絕其協助。而事實上,當搜救隊最終被允許協助打撈時,他們很快找到溺水者。他們確實沒有什麼許可證,也沒有什麼資格證,但他們確實具備打撈施救的能力。
據報道,巡防隊員指的許可證可能是“救生資格證”,辦這個證要700元。
我們總在説,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而現實當中,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事情還是不時發生,救人的人被指為肇事者,救人的人拖著殘疾的身體向有關部門申請生活補貼而不得,屢屢刺痛公眾神經。大家有一個共同的感受,當下,敢於見義勇為、樂於救助他人的人,並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在這樣的現實語境下,想方設法鼓勵見義勇為者、保護見義勇為者,才應該是我們努力的方向,而不是相反。
負責救援的公職人員當然應該履行自己的職責,但同時,我們也有必要鼓勵更多有能力、有願望見義勇為的力量,與官方的救援相互配合、補充。而這股力量中,一些“術業有專攻”的公益組織及其志願者無疑是重要的組成部分。比如,一些反扒聯盟對小偷小摸的打擊,很好地配合警方保護了公民財産;“寶貝回家”尋子網幫助一些父母尋找失蹤的孩子,協助警方解救了一些流浪乞討兒童;一些公益組織協助營救迷路、受困的“驢友”,等等。
可以説,在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方方面面,公益組織及其志願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力量,有關部門應該為他們更充分、更廣泛地發揮作用、發揮更大作用,盡可能地提供各種便利和幫助。包括為提升公益組織及其志願者的專業能力,而對其提供免費而有效的專業培訓等等,這是政府應有的姿態與作為。記住一點,只要引導得當,在解決某些社會問題時,這些公益組織及其志願者一定會成為相關部門的幫忙者,而不是添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