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層解構那張致命“打撈許可證”

時間:2011-08-09 15:10   來源:揚子晚報

  鄭州一名市民溺水,當地的公益搜救隊欲施救遭到巡防隊員阻止。巡防隊員要求打撈隊出示“打撈許可證”,最終溺水者死亡。經調查,鄭州市並不存在“打撈許可證”。巡防隊稱不能確定搜救隊的專業能力,本著對其負責的態度予以禁止,同時否認曾要求其出示打撈證(8月8日《揚子晚報》)。

  阻止救人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

  讓我們分析此案:有市民溺水,存亡不可知,但有存活可能;公益性質的搜救隊隊員要下水救人,至少,是法律框架內的自由選擇行為;巡防隊員的阻止搜救隊隊員救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阻止搜救隊隊員救人同時,沒有巡防隊安排的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已經展開營救;阻止直接導致了溺水者處於無援境地;阻止時,溺水者存亡不可知,但,如果不能肯定溺水者已經死亡,則阻止他人營救,同時自己也不能提供營救,精神正常前提下,應明知溺水者死亡結果的必然發生,卻放任必定之結果發生,顯然,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

  總之,本件事,絕不能輕描淡寫為道德問題、紀律問題了。應立即立案,啟動刑事調查,予法律以交代,予死者、社會以交代。  (湖北 許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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