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礦難發生,礦主仍首選瞞報。去年9月以來,雲南省宣威市和鎮雄縣等地已連續發生8起煤礦事故瞞報。瞞報事故的礦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賠償標準的經濟賠償作為“封口費”,在利益驅使下,煤礦從業人員及家屬不僅不願舉報,還會形成“同盟”,故意幫助隱瞞事故。部分家屬將遇難礦工匆匆下葬,對警察稱“人是病死的”,拒絕屍檢。(《經濟參考報》5月16日)
礦難不是新話題,但對礦難的反思卻屢見“新意”,“封口費”就是其中一例。這個結論大意是説礦難罹難者家屬不仁不義,拿幾個錢就不出來聲張正義了,搞得瞞報屢屢得逞,因此家屬等大致也算礦難的“脅從犯”。
“封口費”是個洪水猛獸,聽起來就很欠揍。但問題是,這“封口費”恐怕也應該分門別類:比如政府公職人員,又或者媒體人士,他們拿的“封口費”是一種非法的職務行為,是依仗著強勢權力拿公平正義與事主交易;而礦工家屬拿的“封口費”則更像變味的撫恤金,人沒了已屬莫大的悲愴,誰又有權力要求家屬放棄物質補償而只肩負道義?更為重要的是,兩者性質迥異:家屬拿的“封口費”也許不夠道義,但權力者拿的“封口費”卻是法治底線的淪喪——前者可以批評,後者卻須責罰。
資訊年代,即便有了遇難者家屬的配合,礦難也是封不住口的。為什麼每次礦難之後,礦主們總是條件反射地首選“封口”且屢屢近乎得逞?道理無非有二:一是人家平時“封口”的工作就做得天衣無縫,即便事發後不封口,拴在一根繩子上的部分監管者,也會自覺主動地三緘其口;二是事發後,唯一不在利益同盟之中的就是礦工家屬,此時的貨幣補償既有息事寧人的意圖,也等於昭告相關人士,其餘環節皆已“擺平”,拿不拿錢你看著辦!
弱勢者的道德瑕疵與強權者的違法亂象顯然不可同日而語。僅僅斥責礦工或家屬的道德意識,儘管邏輯上似有道理,卻罔顧礦難頻發的體制土壤,奢談形而上的意識能力,最壞的結果是讓礦難成為無因之惡。
家屬拿的“封口費”縱容了礦難?如果這個答案是肯定的,那麼,這個見證奇跡的“封口費”,一定比領導與礦工一同下井的制度還“給力”,比官煤勾結的頑疾還“致命”,比被架空的監管制度還“神奇”。果真如此麼?(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