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查“內鬼”不如謝“內鬼”

時間:2011-04-18 12:34   來源:揚子晚報

  4月13日“天價酒”事件被媒體曝光後,中石化廣東分公司曾經開過三個會,一個是領導班子的會,一個是所有處室幹部會,還有一個是外宣部門會。會議主要兩個議題,第一,要求各個部門追查泄密人,到底是誰泄的密,懷疑肯定是內鬼,一旦查出要嚴懲。第二,跟外宣部門商量如何應對媒體採訪,堅決要求任何人未經同意情況下不得接受媒體採訪。(4月17日新華社)

  “天價酒單”事件中,面對社會各界質疑,中石化應有的態度當是自證清白或自查自糾或配合有關部門調查,然後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積極反思、檢討。然而,事件還遠未真相大白,還有相當數額的天價酒去向成謎,中石化卻不按常理出牌,調查起了所謂的“內鬼”。

  誠然,別説是中石化內部人員,就算是外界,恐怕都相信泄密“天價酒單”以及中石化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魯某相關情況者,是中石化的內部人員,畢竟其中的一些秘密尤其是一些關鍵證據,並非一般外界隨便所能知曉或掌握的。但究竟是誰將“天價酒單”公布於世,顯然並非問題的關鍵,關鍵仍然是“天價酒單”事件是否屬實,其中是否有違法違紀現象存在,乃至如何處理相關責任人。

  從目前已有情況來看,“天價酒單”已被中石化證實,剩餘的調查還在繼續。基於此,中石化既然肯定了“天價酒單”存在,不積極繼續調查,卻回過頭來調查誰是“內鬼”,意欲為何?

     中石化是國企,其資産為全民所有,理論上,任何公民,包括中石化內部員工,對國有資金是否流向非正常領域都有相對的知情權、質疑權、監督權。從實際情況出發,內部工作人員更有必要肩負起監督職責。

  正因如此,中石化“內鬼”就算不是本著社會公義去揭露內幕,其行為舉動也足以讓他成為舉報人,其行為事實已在相當程度上履行了對公共利益負責的監督職能,其舉報行為理當得到肯定和保護。眼下,中石化不但不感激“內鬼”積極監督,及時查處其中的不良甚至違紀行為,反而要調查甚至揚言嚴懲“內鬼”,這實質上就是在公然對抗監督。如果説購買天價酒是個別領導的職務過錯的話,調查“內鬼”則是中石化自查機制的制度性錯誤。這再次提醒我們,對公民舉報權的保護機制亟待進一步完善,就憑中石化敢於公然宣稱嚴懲“內鬼”,迫切性已可見一斑。(鄧子慶)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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