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首先要明確徵收目的

時間:2015-11-24 14:05   來源:京華時報

  個稅法最顯著的特徵就是沒有立法目的。如果立法目的、指導思想不明確,制度設計就沒有方向,各方就難以達成共識,實施過程中就容易走形變樣。

  據報道,目前財政部正在抓緊研究個人所得稅改革,改革草案最快今年年底將會上報中央和國務院。個稅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而提高起徵點肯定不是未來改革的方向。

  長期以來,我國的個稅幾乎淪為“工資稅”,中低收入者稅收貢獻率達65%左右,而在發達國家,中低收入者個稅貢獻率一般不足30%。雖然國家近年來多次提高起徵標準,但這一問題仍沒解決。這其中有稅收徵管制度不科學、徵收水準不高的問題,更有個稅制度總體設計指導思想模糊、目標和方向不明確的問題。

  我國個稅徵收最主要的依據是個人所得稅法。與其他法律相比,個稅法最顯著的特徵就是沒有立法目的。該法共十五條,第一條就直接規定徵稅範圍,而不是像其他法律,首先明確立法目的、指導思想或基本原則。如果立法目的、指導思想不明確,制度設計就沒有方向,各方就難以達成共識,實施過程中就容易走形變樣。以個稅法為例,如果立法目的是調節過高收入,那麼就應當重點關注高收入者的稅收制度設計問題,圍繞其收入來源和水準,專門設計徵稅範圍、稅率等。但實際上,現行個稅法雖經六次修改,重點瞄向的始終是普通工薪收入者,而對造成貧富差距的財産性收入、資本收入、資源開採和轉讓收入等,卻缺少合理的制度設計,留下諸多逃稅和避稅空間,因而根本無法實現調節收入的目標。如果現行個稅法是為了樹立公民的納稅意識,讓普通公民都成為納稅主體,那就應當實行“寬稅基、低稅率”的政策,中低收入者象徵性納稅即可。但這也不符合現行個稅制度狀況。因而,在進行個稅制度重構時,應當首先明確這一稅收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原則,並在修改個稅法時予以明確。

  前幾次個稅法修改,重點都是調高起徵點,每次調整也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薪階層的稅負。這次改革沒將提高起徵點作為改革方向,有人可能會感到失望。事實上,這是務實的做法。在個稅制度設計中,相比起徵點,徵收範圍、扣除標準和稅率往往更具有實質性。假設將起徵點提高到5000元,稅率從3%提高到10%,絕大多數納稅者的稅負反而可能提高;而如果將起徵點降低到2000元,但是月收入低於1萬元的,稅率降至0.1%,並且家庭負擔重的增加扣除標準,絕大多數人的稅負可能會降低。因而,個稅改革應當在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的基礎上,把討論重點放在徵稅範圍、扣除標準和稅率等方面。

  還應該明確的是,我國公民的稅負重點不是個稅而是商品稅。因此,個稅制度設計過程中,還有必要考慮普通公民承擔的商品稅情況。只有二者綜合考慮,稅負才能真正公平,稅收制度才能更加科學合理。(朱恒順)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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