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業主物業矛盾有賴各方養成民主習慣

時間:2015-10-20 15:11   來源:中國青年報

  廣州祈福新村在24年曆史中,業主與物業公司多次因公共利益發生矛盾。2014年4月,物管費漲價讓雙方矛盾急劇升級,30多名業主聯合起來反對漲價,並參選2015年祈福業委會的換屆選舉。一年來,他們和物業公司的衝突不斷,選舉陷入困境,正常生活大受影響,但參選業主並未放棄。(澎湃新聞網10月19日)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以下簡稱物業矛盾),是城市基層治理的老難題了。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利益屬於甲方,而物業公司是受委託提供物業服務的乙方。但是,和習慣上甲方乙方關係的甲方強、乙方弱不一樣,在許多事關物業矛盾的描述中,物業公司都是傲慢、無禮的一方,而本該佔有優勢與主動權的業主,雖然談不上低聲下氣、曲意逢迎,但是普遍反饋出無可奈何的情緒。

  儘管並非無法可依,業主在維權時還是常遇到“誰代表誰”的困惑。《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然而,如果業主委員會這一機制失靈,業主表達主張的渠道就窄了許多。而物業公司只要與少則數人、多則十幾人的業主委員會處好關係,或者乾脆操縱業主委員會,就能合法地“撇開”業主了。

  祈福新村的物業糾紛也在於此。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時,印刷在選票上的候選人已經被物業公司畫圈,物業公司的人拿著全票挨家挨戶去要求業主簽名。後來經過業主查證,11位候選每人平均與物業公司存在利益關聯。這種業主“被代表”的選舉,無疑侵害了業主合法的民主權利,並且埋下了矛盾的隱患。無怪乎,每當一地爆出物業糾紛,都會有激憤的業主把物業公司比作黑社會,雙方發生肢體衝突以至打個不可開交,在一些地方也是客觀存在的。

  買賣自願是市場交易的原則,物業服務不能例外。但是選擇物業公司這一難題,卻不是一個業主能夠任性決定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由於業主大會召集權在業主委員會手中,除非20%以上的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否則一旦業主委員會不能真實代表業主意願,物業矛盾就會陷入無解的圈子。

  維護合法權益,不光需要制度真實有效,同樣依賴於成熟的民主意識。如果業主在“被代表”時不積極反對,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與物業公司妥協,對保障自己的權益沒有什麼好處。像許多基層治理難題一樣,物業矛盾的困境在於,個體反抗的力量太小,一旦業主在表達訴求時像一堆散沙,各説各的話,就會給物業公司各個擊破的機會。最後結果可能是,個別業主堅持維權,與物業公司矛盾激化,而其餘業主成了“沉默的大多數”,甚至還給敢於反對的業主增添壓力。

  在物業矛盾中,業主如何組織起來與物業公司談判、協商以至撤換物業公司,對培養人們的民主習慣而言,是一個小而重要的切入點。面對類似基層治理難題,惡法可以被捨棄,良法可以被推動,這些制度層面的問題,都可以在外力作用或者某個“英雄”的帶領下得到解決。但是,如果民主還沒有成為公眾的普遍習慣,混亂的無秩序局面隨時可能捲土重來,維權也會陷入無休無止的鬥爭泥沼。(王鐘的)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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