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交管部門的輔警向外爆料稱,其所在單位下達罰款任務。針對此説法,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交警大隊回復稱,實為按照上級要求的量化考核。(8月14日 華商報)
法治時代,安康交管部門對所在單位下達每人每月5500元的罰款任務顯然違法,然而,該交警大隊江南中隊負責人則連連叫屈,認為是“對量化考核理解有誤”,還拿“績效工資”的獎懲幌子來忽悠。難道罰的多就能代表交警們沒偷懶,罰的少就意味著交警在偷懶嗎?顯然,處罰違規行為是為了以儆效尤,對違法交通規則的警示,絕對不是為了罰款而罰款,如果簡單粗暴的劃等號,將交警執法罰款從手段變成目的,這背後是畸形的“執罰經濟”。
無獨有偶,一些地方為了罰出更多“收入”而不擇手段。河南省工商局2014年下發的《關於迅速貫徹落實省財政廳專項督導省工商局罰沒收入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要求“男女老少齊上陣”,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罰沒收入任務;武漢市交警此前被曝給違停車輛貼上罰單、拍照取證之後,又立即把罰單撕下來,以免車主看到罰單可以及時繳款,不用繳納高額滯納金。
事實上,行政罰款是由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強制違反法律規定尚不構成犯罪者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主要形式,是一種社會治理的手段。如果對交通違法行為不管不顧,將自由裁量權變成了少數執法者手中的“特權”,為了完成“既定指標”,一刀切,他們肯定“獅子大開口”,想怎麼罰款就怎麼罰,不僅對文明交通環境毫無益處,而且極易産生亂執法、粗暴執法,造成執法權濫用,這與依法行政和法治精神相背離。
其實,交警部門下罰款指標也有自己的“小算盤”,大量的輔警,臨時工等超標現象存在,工資待遇、辦公福利都有很大缺口,依靠罰款不僅有自己的“小金庫”,而且即使罰款上繳財政,也會有適當的返還,由此罰款成為了創收和彌補資金缺口的手段,這樣交警有利可圖,更是樂在其中。筆者認為,交警罰款下指標是“公權打劫”,安康交警部門罰款定指標是執法自由裁量權太大,執法力度“能屈能伸”,導致法令不彰,不僅嚴重損害法律權威,更會傷害民眾利益。因此對於罰款知法犯法、“釣魚”執法等為個人利益和金錢收入而違反公務人員執法道德的行為必須嚴厲打擊,絕不姑息,對相關責任人也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罰款從來就不是執法的目的,而是一種引導人們遵紀守法的輔助性手段。過度依賴罰款這一手段,職能部門就會通過獎懲的畸形辦法誘使基層濫用罰沒權,權力一旦沒有了約束,勢必損壞公眾的合法利益。其實,國務院早有明確規定“不許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因此,一方面,要割斷罰款和單位收入利益、員工福利之間的關係,罰沒收入100%上繳財政,將罰沒收入與執法單位完全分離開來,不允許將罰沒收入依比例返還執法單位,更不允許將罰款數量直接與交警收入掛鉤,要實行收支兩條線,否則就會刺激本已亂象叢生的執法經濟愈演愈烈。同時要改革對執法單位和交警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
另一方面,杜絕罰款指標只能算治標,約束權力才是關鍵。“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加強對罰款行為的監督,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加大資訊公開力度,做到及時監督罰款的管理使用,同時完善對罰款裁決行為申訴和反訴的權力,紀檢監察組織、檢察機關、司法部門等應按照象徵訴訟法的要求及時受理並進行查證落實,堅決割掉行政部門下達罰款指標的毒瘤。(鄭端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