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3時30分至5時30分,深圳市交警局在龍崗、坪山轄區開展“天眼11”集中整治行動。在此次行動中産生了一張驚人的“天價”罰單:一輛泥頭車在公明人民醫院附近被查出套牌和超載兩項“重罪”,對這一輛違法機動車,交警部門總共開出高達8.5萬元的“鉅額”罰單。(8月18日廣州日報)
深圳自正式實施《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開始,就有許多車主或是駕車人士倒楣了。從8月1日至今,每天都會有倒楣之人被罰,而且照目前的形勢來看,所罰金額一直呈上升趨勢,17日更是開出了8.5萬元的罰單。也不知道這8.5萬元能不能重新買一輛泥頭車。據説在這個過程中,有許多新車主或外地車主聲稱對此條理不知情,覺得挺委屈。
不過據説有的車主或是實際被罰確實有委屈之處,只不過這種委屈是誰帶來的就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了。據説,某位實際在車牌上挂了一條毛巾,不想被電子眼拍到,直接罰款6000元。另據説之前變造號牌的罰款僅為1500元。兩者相比較而言,這位被罰6000元的司機就顯現出其倒楣如何了。如此重罰,足以讓這些司機或是車主人人自危。因為説不準因為什麼紕漏,你就得被重罰。
“罰款”被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手段,在整治一些違法行為時具有很好的作用。但是在中國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罰款”反而越顯退步了。因為一些人手中的錢和權多了,難免幹出一些出格的事,但是所受的“罰款”卻又與他的行為極不相符。比如許多中小煤窯經常發生事故,甚至會造成人生傷害,可是在一些暗箱操作下,他們只需要繳納一點罰款就可擺脫事故責任。而更重要的在於,這些罰款對於他們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而已。上月國家出臺新規,上調了事故死亡賠償金額,希望借此來加大礦方的違法成本,減少礦難事故的發生。但是明眼人一看就能發現,即便上調了死亡賠償金額,依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他們違法成本低的現狀。
“罰款”的本意應在於加大違法成本,減少違法事故。但是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罰款”已經成為違法之人開脫罪責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各種各樣的違法事件,似乎只要交一定數額的罰金就可。可是很多時候他們所繳納的罰金又無法與之所進行的違法行為相匹配,其違法成本顯然低於他的獲利。當“罰款”成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脫責手段時,那麼它也就沒有必要再存在了。
深圳的重罰看似令人難以接受,有時甚至不可理喻。我們不得不承認有時一些新的政策規定確實不能做到盡善盡美,但是如果它能夠發揮其主要功能,這個社會就應該接納。不管是這些司機或是車主有意還是無意造成他們的違法,或是他們真的不清楚此項新規,既然違法就應該接受懲罰,而且我認為違法成本就應該如此之大,嚴法之下才能出現守法之人。最主要的還應該把重罰擴展到另一些行業規範當中,至少採礦業不能避免吧。(網友: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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