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1時47分,已經數日未曾更新的@西安蓮湖公安,終於更新了一條微博:洛陽交警在蓮湖分局北院門派出所被留置一事,蓮湖分局決定,對值班副所長呂勇、值班民警白晉襄停止執行職務,接受組織調查。僅3分鐘後的1時50分,@西安公安轉發了這條微博。
至此,喧囂一時的警察打架事件,終於有了初步的官方説法。據澎湃新聞報道,7月26日晚,洛陽交警李輝峰在西安遊玩時因同行友人手機丟失而報警。在等待當地警察出警過程中,李輝峰還抓了一個小偷。之後,在西安市蓮湖區北院門派出所內,李輝峰因不滿該所警察接警態度,説了一句“我靠”,引發他與該所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並被扣留20小時。
依照規定,公安機關的留置執法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所以,任何人要被留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有違法犯罪嫌疑;第二,經批准。
但是,不管是前段時間西安阿房宮派出所無故留置記者,還是北院門派出所留置洛陽交警,都沒有明確説明被留置對象有什麼犯罪嫌疑,都沒有説明是誰批准的。而且,事後都是用一句輕飄飄的失誤或誤會來解釋。這樣的處理方式,顯然難以服眾。要是失誤或誤會的説法都能夠站得住腳的話,那以後豈不是警察隨便找個理由,就能把你留置,只要不超過24小時就行了?最多,給你道個歉,用失誤解釋下。
留置執法權,是給警察留一些辦案子的空間,但並不意味著,想留置誰就留置誰,可以留置多長時間就留置多長時間。如果留置被隨意濫用,普通公眾又何來安全感呢?你和警察吵架,留置你;你投訴警察,也可以隨便找個理由留置你……
警察權力中,最容易引起關注的是“開槍”——幾乎每一起開槍的事件(無論合法還是非法),都會被無數人圍觀並剖析開槍是否合法合規,但是,卻甚少有人關注警察留置權該如何運用與規範。或許,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在於,槍聲激烈,而留置相對和緩,倘若不遭遇毆打與虐待,大多數人可能不會過多糾結於此。可是,“千里之堤毀於蟻穴”,你如何能夠保證,“喜歡”隨意留置市民的警察,在未來的某一天,不隨意開槍?
發生在西安的警察打架事件,看似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卻值得深思。除如何處理涉事警察外,還需要週全回應一系列問題:警察留置權的使用,邊界在哪,如何規範?畢竟,每一起與警察有關的公共事件中,公眾在同情與力挺個體的背後,其實潛藏著對警權被濫用的恐懼與警惕。(曹旭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