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深圳法院在最新公佈的《重點改革規劃》中,把“探索任期制法官制度”明確錄入了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屆時深圳將向社會公開選任優秀律師、法律學者當法官。深圳如今執業律師超過8000人,規模居全國第三。(3月18日《廣州日報》)
律師、法律學者、法官本為同根而生,具備相同的專業知識、相似的思維方式。選任律師、學者擔任法官可以打破法院系統原有封閉式的選拔方式,增強法律職業之間良性互動、互融,增強法院內部的競爭氣氛,為法院帶去看待問題的新鮮視角,也增進法院對律師行業的了解、理解與尊重。
實際上,讓律師和法律學者當法官本就沒有法律上的障礙。根據《法官法》,如果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取得司法資格,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年滿23歲,符合一些其他法定條件,就有資格被任命為法官。法律並沒有相關禁止性規定。然而,一直以來,在選拔非法院人員擔任法官方面更多的只是偶發性嘗試,並沒有形成長效制度。
為了建立起法律職業從業者之間良性流動和開放的人才吸納機制,真正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援、互相監督、平等交流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中再次提到法官選任制度,表明要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完善將專業法律人才遴選為法官的制度。可以説,相關選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已經成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深圳法院“將面向社會從優秀律師、法律學者等法律人才中公開選任法官,這些被選任的法官實行任期制,任期屆滿即結束法官身份,符合條件者可轉任職業法官”,這為改革提供了一個有特色的模式,而特色正在於“任期制”。這個模式還剛剛啟動,我們很難從實證角度對之進行評價。但在理論上,這個模式的優勢在於設定了“任期制”,這就給了雙方一個磨合期、考驗期、考慮期,讓雙方都能夠在任期屆滿後,作出更理性的選擇。劣勢也在“任期制”,因為這將使一些被選任律師任期結束後還須“重操舊業”。《法官法》要求,“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任期制”法官看來也應依據《法官法》管理,這顯然會給律師們帶來一些後顧之憂,影響他們的積極性。
還須指出,無論有沒有“任期”,選任制度在某種程度上都將遇到現實尷尬。在當下,同等能力、水準的律師比法官的收入要高出數倍,同時,律師相對法官而言還更為自由,各種約束也少很多。如果拋開職業理想和信念,或許想當律師的法官要比想當法官的律師要多得多,這從各大城市不斷上演的法官離職潮可見一斑。要讓選任制度真正照進現實,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需要讓凝結在不同法律職業之間的同等法律勞動時間與專業知識所獲得的收入趨於一致。換言之,法官的收入有待提高。(舒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