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嚴厲的法官回避規定得到了嚴格執行,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有限正義”。最終社會正義的捍衛,需要建立在一種成熟的法官職業倫理基石上。
在社會的正義系統裏,法官守護著“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因而職業標準和行為規範比其他行業更嚴格。最近,最高法公佈《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就是例證。
這一被媒體稱為“最嚴厲法官任職回避”的規定,具體擰緊了立法所宣示的法官回避制度,要求法院領導幹部和在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如果其配偶、子女在自己所任職的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業務,將實行任職回避。在不斷加強司法廉政建設的背景下,最高法力推這一規定,在法官和外界交往的關鍵部位打造一道廉政隔離墻,其維護司法公正和廉潔的用意不言自明。
任何公權力崗位,都需要一定的回避制度做隔離,以將權力腐敗和變現降至最低。一些司法腐敗案件中,法官的配偶和子女往往扮演著“助手”角色。此外,一些法院出現“法官+律師”的家庭組合,隱含著極大的腐敗空間。因此,無論出於預防腐敗的考慮,還是為了避嫌以彰顯司法公信力,對法官採取嚴格的任職回避,都是實現司法正義的必要保障。
但是,這種任職回避對於司法正義的最終實效,需要建立在嚴格執行的基礎上。如果紙面上的要求得不到始終如一的執行,或是被底下的司法機關所規避,那麼“最嚴厲法官回避”也會形同虛設。將規定真正貫徹落實到每一名法官身上,防止被異地任職遮掩下的利益共用所架空,關係到回避制度本身的生命力,也關係到司法公信力的塑造。
更重要的是,我們還應對法官任職回避的局限性有一個理性認知。人與人之間結成的關係網因利益關係會形成一個龐大的複雜格局,這次規定中回避情形僅限于法官的配偶、子女,但家庭成員之外存在諸多關係網,同樣可能給法官判案帶來不利干擾,再嚴厲的回避也不可能涉及法官所有的交際圈。
法官並非與世隔絕,認識到這一點,我們就清楚回避這樣的“物理隔離”對司法防腐的功能有限。例如,法官的妻子不做律師,那麼他的親朋好友是律師呢?由此,即便嚴厲的法官回避規定得到了嚴格執行,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有限正義”。最終社會正義的捍衛,需要建立在一種成熟的法官職業倫理基石上。只有形成法官必要的職業地位和尊榮,使其捍衛自身職業榮譽之心遠甚于謀求一己私利之念,才能在法官內心築起牢固的心理隔離墻,公民的正義訴求才會有堅實的保障。(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