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不少地方司法機關對於暴力犯罪破案勁頭十足,甚至有時還成了變了味的“命案必破”,但對於貪腐案件,往往少了“腐案必破”“貪官必抓”的勁頭。
洛陽市副市長郭宜品“失聯”的事,又有新的進展。新京報記者從接近當地警方的消息人士處獲悉,因涉嫌受賄500萬,郭宜品已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但警方提供的舉報獎金只有區區500元。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前不久黑龍江省延壽縣殺警越獄的高玉倫等3人,被公安部列為A級逃犯,懸賞金額高達每人15萬元。兩相對比之下,郭宜品副市長的500賞格自然很寒酸,甚至有網友調侃説:“我不會因為500元‘出賣’副市長。”
那麼,為何堂堂一位副市長、涉及的犯罪金額高達500萬元,且自8月5日就已經“失聯”,社會影響如此惡劣的案件,警方才開出了500元的賞格呢?
首先,中國目前關於刑事懸賞的法律機制並不健全。僅有的規定,是公安部于1998年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第257條:“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發佈懸賞通告”。但這不是法律,而只是公安機關的內部規定。對於哪些案件應當懸賞通緝、懸賞金額的確定、金額的來源,以及懸賞金額與具體犯罪之間的關係,並沒有明確規定。從以往慣例來看,公安部的A級通緝令的懸賞金額一般在數萬元到20萬元之間;有學者研究發現,高額賞金的通緝令的緝兇效果十分顯著。
既然法律沒有明確通緝的賞金數額,那麼洛陽警方對於洛陽副市長郭宜品給出500元的賞金,本身也倒不違規。
但事情還要反過來看,既然賞金無明確法律規定,按之前警方操作的慣例,賞金一般都要高達萬元,方能充分調動民間協助緝兇的積極性,且賞金多少大多與警方的緝兇意願成正比。那麼,我們不禁要問:洛陽警方開出區區500元的賞金,到底還希望不希望民間協助緝人?還希望不希望涉嫌受賄500萬元的副市長落網?在公眾看來,500元的賞金也許釋放的是警方消極辦案、消極緝兇的信號,這才是問題嚴重的地方。
事實上,不少地方的司法機關對於殺人等暴力犯罪破案勁頭十足,甚至有時還成了變了味的“命案必破”,但對於貪腐案件,往往少了“腐案必破”“貪官必抓”的勁頭。這兩項案件在案情的主動披露、懸賞金額上也有明顯區別。
就拿本案來説,郭副市長早在8月5日就“失聯”,如果不是媒體報道,資訊公開不知還要拖延到幾時;本來郭宜品已被網上追逃,懸賞通緝就該大張旗鼓,但賞金500元難免讓大家有種消極回應媒體報道的感覺,當地對官員腐敗案件藏著掖著的態度,恐怕才更值得我們注意。(徐明軒 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