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逃犯,有“賞”才靈?

時間:2011-10-26 13:24   來源:濟南日報

黎青 作

  江蘇淮安市金湖縣為了讓“清網”行動中尚未歸案的12名逃犯儘快落網,該縣公安局在10月22日下午對這12名逃犯進行了內部公開競標。12名逃犯已被民警競投一空。記者趕到該局採訪時發現,所有競標成功的民警都已分赴全國各地抓捕他們的目標。(詳見今日濟南日報第10版)

  抓捕逃犯靠競標,這似乎是一種激勵機制和制度創新。但若仔細推敲,不難發現這種做法著實讓人看不懂。

  首先,追捕逃犯,是警方的本職工作,無論工作難易,都需盡職盡責,不應附加條件。競標後,抓捕逃犯獎賞5000元,且在公務員年度考核和提拔任用時優先考慮等,這種獎賞其實是一種謬賞,獎得毫無來由!

  其次,從報道看,在這次競標成功的民警中,有8名原先就是負責追逃的。同一個民警,辦的是同一個案件,抓捕的是同一個逃犯。過去,疑犯長期在逃,無法抓獲;現在競標懸賞了,咋就信心百倍,敢立軍令狀呢?抓捕逃犯,難道有“賞”才靈?

  第三,這種競標是否顯失公平。從報道看,該縣在冊的49名逃犯已抓獲37名,還有12人沒有到案。對抓捕尚未歸案逃犯的,給予懸賞;早已成功抓捕逃犯到案的,則談不上“懸賞”。這公平嗎?

  第四,這種競標是否會留下不良“後遺症”。順利抓捕逃犯的,屬正常工作;抓不到的,反而被“懸賞”,這種“創新”有可能給辦案民警一種心理暗示:今後再遇到抓捕逃犯任務時,是否要拖著靠著,靜候“競標”抓捕呢?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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