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條例》昨天由國務院法制辦向全社會公開並徵求意見。這部熱議了數個年頭,延宕已久的行政法規終於見到了“廬山真面目”。這部《條例》的出臺,其最大意義在於為我國的不動産明晰了權力邊界,無論是國有、集體擁有還是私人擁有的不動産,在依法獲得政府登記後,都可以得到切實的保護。
不動産登記是國家為了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産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産權利人合法財産權的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建設。對於絕大多數民眾來説,住房是最重要的不動産。我國房地産市場建立以後,由於缺少統一的不動産登記法律和嚴格的登記程式,導致各地自行其是,登記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國家和民眾的財産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一方面大量屬於國有的資産被權勢人物輕易佔為己有,另一方面屬於民眾個人的資産也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在不動産登記條例正式生效後,這種混亂的現象有望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變。
按照目前的《條例》徵求意見稿,不動産登記奉行的基本上是自願登記原則。《條例》第三章《登記程式》對不動産登記的程式作出了比較詳盡的規定,但這種登記首先需要不動産擁有者“申請”,這就意味著,不動産登記制度並不是法律的一種強制措施,不動産的擁有者如果不申請登記,法律是不是會對其進行干預還充滿疑問。但這樣一來,《不動産登記條例》的法律效果就很可能難以彰顯。
國家設立不動産登記制度的一個目的,是為了摸清家底,讓國家能夠對國有的、集體所有的和私人擁有的各類不動産能夠有清晰的了解,以便更準確地進行社會管理。如果不動産登記只是一種自願行為,那麼,當很多人因為種種原因不作出申請的時候,不動産登記制度的這個目的就不可能達到,這項耗費了大量行政資源建立起來的制度也將形同虛設。因此,不動産登記制度應該由國家賦予其法律所具有的強制性原則,也就是説,不動産的擁有者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後,其不動産才能取得合法性,也才能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
在最近幾年圍繞不動産登記的討論中,這項制度曾經被賦予了反腐的涵義,輿論普遍期望通過這項制度揭露出以非法手段獲取過多房産的貪腐官員。這種期望也許溢出了不動産登記制度的目標,但是並非毫無道理。事實上,在《條例》徵求意見稿中也已明確,對於“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等四種情形的不動産登記申請,登記機構將不予登記,這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將貪腐房産排除在合法登記之外的意思。但是,如果不動産登記是在財産擁有者作出了申請才作出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一些明知自己房産有問題的人就完全可以不申請登記,從而讓這項制度本來能夠産生的作用流失了。
當然,如果將不動産登記制度作為強制制度來推進,有些不動産擁有者可能會産生顧慮,同時登記機構將面臨巨大的工作量,在短時間內難以完成。這就要求登記機構做好廣泛的宣傳和社會動員,要讓老百姓充分了解,這項制度對合法財産起到的是保護性作用,特別是可以保證合法的不動産交易順利進行。同時,這種強制性的不動産登記可以先在一些社會服務管理較為發達的大城市試點、推廣,登記機構還可以運用到府服務等手段來為群眾提供方便。
目前,我國的婚姻登記已經深入人心,它對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也已有目共睹,而這項制度之所以能産生這種效果,關鍵就在於婚姻登記是一項強制性制度,它是一種“必須”而不是“應當”。經過數年的努力,不動産登記也應該達到這種效果,成為民眾的一種自覺行動。(周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