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地處湖南洞庭湖區的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鎮政府起訴縣政府”的案件。作為下級的三仙湖鎮政府因為當地漁場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將上級單位南縣人民政府以及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要求縣國土局重新確定土地為鎮集體所有。八月下旬,此案將再次開庭審理,引發社會關注。(8月18日《長沙晚報》)
面積幾千畝的漁場到底該歸村集體還是鎮集體所有?這個問題引發了一樁“鎮政府起訴縣政府”的官司。拋開官司雙方的是非曲直不談,鎮政府敢於將縣政府告上法庭,這一行為本身就讓人感覺很新鮮。鎮政府與縣政府同堂辯理、側耳聽審,而充當“裁判”的竟是縣法院,可以想見,那是怎樣一番景象?無論判決結果如何,起碼這一對簿公堂的場景已讓人感覺到法制的力量。它不僅將上下級政府置於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更可貴的是,將法律推到了評判對錯的前臺。
在以往類似事件中,下級部門對上級的指示和決定大多是絕對服從,所謂“官大一級壓死人”。下級即使有異議,也多半是找更高的權力部門反映問題,以期“以大權制小權”,極少有單位嘗試讓法院來做“裁判”。幾千年來,國人解決一些疑難、棘手問題的習慣,就是哪座“廟”更大就選擇去哪兒燒香,而不管“廟”裏是不是擁擠,是不是有求必應。也就是説,很多本該由法律解決的問題,推給了行政權力。這一方面造成行政部門不堪重負,不斷增加人手導致機構臃腫;另一方面可能誘導權力僭越法律,進一步形成“權大於法”的惡性迴圈。
顯然,“權大於法”的觀念,説輕一點是舍本逐末,説重一點是本末倒置。它所造成的更大危害,是解決問題的很多途徑發生錯位,進而日益淤塞。要打破這樣的怪現狀,唯有將法律提高到它本來應處的位置,讓“法高於權”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行為準則。三仙湖鎮政府狀告南縣政府一案,或許具有“破冰”價值。
但有論者認為,不能過於樂觀地評價這場官司。原因有二:一是擔心權力的干擾拉偏法律的準繩,且鎮政府的幹部可能被縣政府的領導穿小鞋,影響其“推廣”價值;二是鎮政府實際要起訴的是縣國土局,而縣政府只是作為法人資格而被起訴,並不能完全視之為下級起訴上級,因而其“破冰”意義有局限。其實,公眾有此類質疑,只能證明“堅冰”的牢固程度,而不可否認此事的啟示效應。應該看到,法治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不期待因為這場官司的出現,“鎮政府狀告縣政府”馬上就能成為常態;但我們相信,在打造“法治政府”的過程中,任何一點小小的進步,都可能積累起來,成為推動“權高於法”的堅實力量。
法治社會的核心,就是要有符合法治精神的“運作規則”,基本精神就是平等。在行政關係中,下級當然要“聽話”,要嚴格執行上級安排的任務;但在法律關係中,雙方都要依法行政,承擔自己應負的法律責任,並站在“同一高度”接受法律的公平丈量。今年10月份即將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首次聚焦“依法治國”。但願三仙湖鎮政府這樁官司,能提供給我們更多的標本價值和有益思考。(袁雲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