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繼承法應擴大繼承人範圍

時間:2014-07-25 13:12   來源:法制日報

  我國繼承法頒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專家學者多次呼籲立法機關要儘快修改繼承法(7月23日《人民日報》)。

  作為我國首部民事單行法,1985年頒布實施至今的繼承法出臺于計劃經濟時代,限于公民私有財産數量少,債權債務關係簡單,遺産大多屬於消費品,因而該法條文相對簡單。隨著改革開放不斷加快,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公民私有財産種類、數量大增,債權債務關係也日益複雜,而且轉型期離婚率不斷上升,家庭關係越來越複雜化,原有的繼承法已經滯後於社會的發展,有些新問題、新情況在現行繼承法中成為無解的方程,不能完全有效地調整現在的繼承關係,因而修改、完善勢在必行。

  怎麼修改?如何完善?當下呼聲最高的是法定繼承部分,原因在於現有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存在偏窄和不盡合理的地方,有時會導致遺産無人繼承而歸於國家所有,或者應得到遺産的人無權繼承。在繼承法中,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指應當由哪些人依法定繼承方式繼承遺産,也即哪些人有繼承權。從全世界看,大多以血緣關係、婚姻關係為基礎確定繼承人。因此,為充分保障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産權,繼承法應當及時予以修改,首先就應該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

  由於現行繼承法的局限,司法實踐也常常面臨另外的困惑:我國繼承法沒有將孫子女,外孫子女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這意味著他們只有贍養義務,卻沒有繼承財産的權利。隨著人口老齡化,孫子女、外孫子女將承擔起越來越多的養老責任,但法律卻並未給予其充分的保障,這當然是有失公平的。還有,繼承法強調對配偶的保護,但忽視了血親繼承權的保護。

  此外,現行繼承法中另一個缺點在於遺囑繼承過於自由,遺囑人完全可以憑藉自己主觀情感的好惡親疏,隨意處理自己的財産,濫用遺囑自由權利,把自己的全部財産遺囑給情婦或者毫不相關的第三人,而不讓子女與合法妻子繼承,現行繼承法卻不能為法定繼承人提供明確有力的法律救濟。

  繼承法缺陷導致司法實踐出現了混亂,同樣立遺囑將遺産贈送給“保姆、二奶、情人”等第三者的案例,不同法院因法官自由裁量權發揮的不同,有時得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有的法院以民法通則第7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直接判第三者敗訴,有的則依據繼承法判定第三者勝訴。無論勝訴還是敗訴,都引起輿論譁然。

  按照現行繼承法,將遺産贈送給第三者的遺囑只能認定為合法有效,因為民法的核心原則是法未禁止即自由。從另一方面看,非法同居是違背社會公德的,但前一個行為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是否必然導致後來的遺囑行為無效,在司法實務中有待商榷。

  最後,按照現行繼承法,我國實行無條件的限定繼承制度,即繼承人無需作出特別意思表示,也就是説無需履行任何義務,就能以遺産總額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對遺産不足清償的部分概不負責,這稱之為繼承人的有限清償責任。這種做法,與我國父債子還的傳統相悖,不利於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未來繼承法修改,也許應當酌情予以修訂。(張梁)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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