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有效杜絕,根本還在於,必須全面深化推進車檢制度改革,改變現實存在的車檢多頭管理、打架狀況,以及背後更為深層次的部門利益問題,將車檢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裏
近日,江蘇省揚州市車檢企業負責人向媒體抱怨“不掙錢”,導致虧損的原因是,利潤的一半被揚州市邗江區交通局抽走。記者調查發現,2000年左右,揚州市邗江區交通局擁有屬地車輛的檢測權,而揚州市車輛檢測中心公司具備檢測實力,因此區交通局採用了政企合作模式,雙方約定,企業將總營業額的一半作為交通局的分成,收費名義是管理費(7月12日中廣網)。
交通局僅僅憑藉其手中掌握的車輛檢測權,便輕鬆攫取檢測企業總營業額的一半,這顯然是一起十分典型而惡劣的權力尋租行為,不僅明顯涉嫌政企不分、嚴重違反中央三令五申的“黨政機關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禁令,更涉嫌違法甚至犯罪性質的以權斂財,公然地將政府公權轉化為部門私利。這正如相關企業負責人指出的,“你沒有設備、土地、投資,你憑什麼來跟我簽什麼協議呢?很明顯是政府部門收錢,這個錢兜個圈子以後,還是回到交通局手裏。”
不久前,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包括“政府部門一律不得舉辦檢驗機構”等在內的18項車檢制度改革新措施,贏得了輿論的普遍讚賞。這種改革背景下,上述“交通局抽走車檢企業千萬利潤”現象的出現,不僅十分扎眼、與車檢改革大趨勢完全格格不入,而且也會讓一些人倍感迷惑不解——不是已強調“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檢驗機構”了嗎,為何邗江區交通局這種以權斂財行為還能發生?
如果進一步站在目前我國現行車檢制度的角度認真梳理分析,不難發現,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其實並不讓人意外。因為目前我國現行的車檢制度,事實上並不僅僅只涉及公安和質檢兩個政府部門,同時也涉及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前者針對的是普遍所有的機動車,而交通部門的車檢針對的則主要是從事道路運輸的營運車輛,如“邗江區交通局委託企業對區內營運車輛進行安全檢測”。
儘管這種由不同部門主導的車檢明顯涉嫌重復檢測,而且有多頭管理、政策打架問題,比如質檢總局2009年出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曾明確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安檢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但又不得不承認,交通部門專門針對營運車輛進行的車檢,也是有其部門政策依據的,交通部1991年制定的《汽車運輸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辦法》便規定,“檢測站由當地交通廳(局)發給‘檢測許可證’。”
在這種背景下,公安部、質檢總局主導的車檢改革雖然明確“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檢驗機構”,但邗江區交通局依然能憑藉營運車輛檢測權進行權力尋租,當然也就不讓人費解了。也就是説,邗江區交通局之所以能利用檢車權大肆斂財,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長期以來車檢制度一直存在的多頭管理缺陷,以及現有車檢改革尚未將交通部門納入其中的漏洞。
因此,要想有效杜絕“交通局抽走車檢企業千萬利潤”現象,根本還在於,必須全面深化推進車檢制度改革,改變現實存在的車檢多頭管理、打架狀況,以及背後更為深層次的部門利益問題,將車檢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