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佈了2014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200.69元。與2001年的賠償標準37.33元相比,新標準更進一步加重了“錯拘”和“錯監”的賠償成本,約為2001年的6倍。
新標準的快速和及時出臺,反映了最高法院推動司法改革方面的努力。新標準是基於法律規定,其賠償標準應與上一年全國平均日工資收入持平。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新標準應在什麼時候發佈,也沒有具體規定在官方發佈日收入水準數據之後,應在多少間隔時間內執行新標準。在國家統計局發佈去年全行業收入數據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幾乎同步在同一天下發通知,這創下了自國家賠償法出臺以來間隔時間為零的首例。2013年,國家統計局數據是在5月17日公佈,最高法過了一天即5月18日下發通知,晚了一天。而在2010年,統計局的數據公佈日與最高法通知之間相隔了40天。
國家賠償制度設計的本意,就在於對因國家權力機關不當行為對普通公民造成的損害給予進一步救濟和撫慰,因此,國家賠償法素有“國家保護人權之法”的美稱。國家賠償制度,是憲法精神“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之規定的具體落實。
一定意義上,國家賠償能否足額並及時就位,能否與時俱進地提高或調整賠償標準,是判斷一個國家保護人權的標準之一,也是糾錯機制是否系統化的標準。司法誤裁和司法錯判,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客觀存在。雖然最好的辦法是完全杜絕司法誤裁和司法錯判,但現實中卻難以絕對避免冤案的出現,國家賠償制度就是對司法誤裁及司法錯判遺憾出現後的積極修復過程。然而,賠償標準不及時調整和上調,責任主體承擔的成本不足以遏制其違法,不足以促使其勤勉謹慎,再錯的幾率反而變大。另一方面,賠償額度過低或遠低於受害人和社會的預期,也讓糾錯機器失去了社會對它的積極評價。
目前來看,國家賠償制度中仍然存在計算賠償的基值偏低、精神撫慰金不確定等情況。由於過多地強調賠償義務機關的追責,常常導致義務機關理賠不積極。但不追究司法誤裁的責任,不追究國家賠償後的損失責任,又會給司法誤裁或錯判者一個錯誤的資訊。不過,干擾國家賠償法實現其立法目的和法律目標的因素正在消除或減少,最高法院近年來司法資訊公開等方面推進改革,推進審判的規範性建設,最高檢也在移送起訴審查方面加強監督,積極事前糾正違法取證等工作。總之,在各方面細節的合流之下,以我國國家賠償法為核心的系統性司法糾錯,已經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和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