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不能一賠了事

時間:2014-05-20 11:01   來源:錢江晚報

  5月5日,北京律師藺其磊向河南財政廳發出快遞,申請公開趙作海案國家賠償金的財政支出來源,以及對冤案責任人追償的情況。

  藺其磊的申請,是對《國家賠償法》第16條的追問:“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先有冤案,後有國家賠償。那些蒙冤入獄的無辜者,在監獄裏度過了十幾年、數十年的光陰,人生當中最美好的歲月都被耽誤、蹉跎了。這一切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彌補的。

  之所以啟動國家賠償,是在表達國家司法機關的歉意,是因為司法上的錯誤導致了冤獄。可冤案的責任主體,並不是一個大而化之的國家,而是有具體的責任人的。一些辦案人員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釀成冤假錯案的,是可以向其追償國家賠償的費用的,可是國家賠償的效率雖然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就追償追責的情況來看,鮮有聽聞。

  讓國人矚目的趙作海案,已經是“屈指可數”的追責案例,冤案的“製造者——河南省柘城縣公安局主抓刑偵的原副局長丁中秋、刑警大隊原大隊長羅明珠等6人,曾被提起公訴。2011年6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6人中5人獲刑,另一人免予刑罰。“你問二審結果?這我不知道,後來也沒通知我。有沒有追償也不知道。”這是趙作海5月11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的話。

  賠償拿到了,但問題並沒有就此結束,也不應就此結束。國家賠償資金是列入財政預算的,在三公經費曬得越來越詳細、越來越透明的今天,鉅額的國家賠償經費支出,是不是也該拿出來曬曬?因何事由,為何賠償,首先要對納稅人做一個交代,更需要對受害者做一個交代。糾正錯案是公平正義的一部分,給出國家賠償是公平正義的一部分,可無論賠償數額多麼巨大,給出的只能是讓受害者心理得到安慰和彌補的價格,而不是公平和正義的價格。公平和正義無法贖買,只能被呈現、被看見。在冤假錯案中,從糾錯、賠償到對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的追責、追償,才是公平正義的完整呈現。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目前遵循的是“誰侵權、誰賠償、誰追償”的原則,導致追償追責的主體機關往往與其工作人員唇齒相依,追償程式難以啟動,在這樣的情形下,將國家賠償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和社會的監督,是倒逼追償追責機制真正得到履行的必要之舉。

  國家賠償,一賠不能了事。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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