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社會撫養費異化為逐利工具

時間:2014-05-20 13:30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近日,新京報得到舉報稱,江西省修水縣人口計生委為徵收社會撫養費,向縣公安局支付費用,讓公安拒絕給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超生嬰兒上戶口。根據雙方“協議”,每徵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會撫養費後,縣人口計生委給予縣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戶費”。數年時間,這筆“上戶費”達到數百萬元。(5月19日《新京報》)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本意,是通過經濟手段,控制超生行為,實現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但現實卻是,某些地方社會撫養費徵收越多,超生現象卻越嚴重。這不利國家,不利民眾,唯一的獲利者就是當地計生部門。數據顯示,2010年度修水幹部職工年平均收入為20446元。除去正常工資,一些鄉鎮計生辦主任一年僅獎金和津貼,就已經接近了幹部職工的平均收入。

  這顯然是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計生幹部的收入,應與其工作能力成正比。倘若越不稱職,越能獲得高收入,便會形成一種負向激勵,扭曲政績評價,引發社會不公。更為重要的是,如果計生幹部的收入隨著社會撫養費而水漲船高,很容易催生出一種“養魚式執法”,對超生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有意縱容,而對超生罰款卻熱衷無比,把社會撫養費當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並導致種種權力濫用行為。

  今年以來,山東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戶籍管理部門決定,新生兒落戶與徵收社會撫養費實行“脫鉤”,贏得了輿論的一片喝彩,被認為是社會進步的標誌。相比之下,修水縣的做法無疑與時代發展的潮流相悖離。其根源,就在於利益的驅動。

  2011年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實行社會撫養費收支兩條線,要杜絕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以及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作為標準撥付計生經費的現象。但在現實中,不少地方政府規定80%~90%的社會撫養費歸當地計生部門,以至於成為地方上的一項重要經濟來源。更嚴重的是,這些返還的社會撫養費,多數並未用於計生工作,而是用於勞務和福利,計生隊伍不斷膨脹。在這個意義上,執法就很容易異化為“執罰”,社會撫養費儼然成了相關部門的“小金庫”,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一條利益鏈。

  消除圍繞社會撫養費而産生種種爭議和質疑,更好地執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就要從根本剝離附著在社會撫養費上的種種既得利益。實行新生兒落戶與徵收社會撫養費“脫鉤”,堅決制止社會撫養費“按比例返還”,從制度層面阻斷一些地方的計生部門利用社會撫養費漁利,這是兩條根本的路徑。(吳龍貴)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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