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讓“強徵”遠離農村

時間:2014-03-27 10:03   來源:新京報

  在財富生産與分配的競爭性領域中,誰投入誰獲益,公權不得與民爭利,不得從民眾那裏獵取經營性資産。

  平度徵地縱火案,令人髮指。作案嫌犯雖然是當地村主任和承建商,但禍端還是在徵地。

  有人説,為了公益而開發利用土地,可以強行徵地,可以強行拆除民房。這是謬見。

  當代文明發達國家也會有經濟開發,也會有城市建設,但這些活動絕不能成為強徵強拆的前提。通常,交通樞紐等重要控制性設施會先於城市建設,購買土地的市場價格不高。政府出價不僅高於市場價格,還會考慮購買行為對周邊利益相關人的影響。一些國家雖然也規定,在關鍵控制性公共設施建設選擇地點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時,政府可以按嚴格程式強行購買,但現實操作中因為補償到位,強行購買極少發生。

  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更廣大的其他建設用地,政府會僅僅出臺“負面清單限制”,給土地的所有者以極大權利,絕無強行購買的理由。政府不需要擔心一條街道上有幾個“釘子戶”而妨礙城市景觀建設。即使多數議員或百姓認為一個“釘子戶”的行為所引起的城市景觀不是他們所喜歡的,他們也不會祭出“公共利益”的旗幟,採取“拔釘子”的極端行為。因為人們懂得,公共利益極容易成為多數人的話語霸權,它一旦踐踏少數人的權利,最終所有人都不會逃過少數人的命運。

  經驗證明,以上情形不僅不會限制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反而使經濟發展更加健康、城市更加美麗。越是尊重個人權利,城市就越有多樣性,越有可能避免“千城一面”。

  一位著名城市規劃師説,城市的美麗是一個“意外”,絕非政府的統一規劃能夠造就。英國一位世界著名規劃師曾到深圳市考察,他看了“城中村”、自發形成的商業街以及市中心區三類地方。事後,他以專業眼光做出的評價是:“城中村”最好,市中心區最差。

  我們一再講要建國際性都市,於是大拆大建,可是我們真正懂得城市美學嗎?我們能理解最被瞧不起的農民自發形成的城市建築系統卻得到國際專業人士讚美嗎?

  中國農民的集體土地權利,天經地義是農民的財産權。當年農村集體經濟成立時,集體並沒有給農民支付對價;按官方的説法,農民因自願而加入集體經濟。從法理上説,這樣的集體經濟沒有權力剝奪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原始權利。任意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讓農民按政府定價交出土地,是公權對私權的嚴重侵犯。

  實際上,有兩條基本行為規則構成當代人類文明的基礎。一是在財富生産與分配的競爭性領域中,誰投入誰獲益,公權不得與民爭利,不得從民眾那裏獵取經營性資産;二是在公共領域,凡是利益相關區的民眾都應平等享有公權所提供的公共服務,不得有任何歧視性。前一原則的實施必須以産權明晰為前提,以此為保證,國家才有活力,經濟才能繁榮。後一原則的實施必須以公權合理設置為前提,借此社會才能和諧,弱勢階層的基本利益才能得到關照。

  將這兩個原則應運到集體土地規劃管理中,就是要允許農民在經營性領域擁有必要的土地財産權,在設定底線用途的前提下,讓他們自主決定土地的利用方式,自主按照市場原則交易土地權利;同時,由此引起的某種社會不平等,由公共資源的再分配加以彌補,公權機構不去直接下手干預經營性領域的土地利用方式。唯其如此,土地資源才能得到高效永續利用。

  國家還要在土地規劃管理體制上下大工夫。中央政府可做土地産權保護、大江大河治理、農業保護區的維護以及土地司法體系的建設;省級政府的工作重心可放在環境保護方面;行政性市、區、縣級政府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可協調製定轄區土地利用規劃原則。在此基礎上,將土地實際利用規劃權力完全下沉到城鄉社區一級自治共同體;如果沒有這樣的共同體,需要通過改革建立起來。有了這樣的改革,非法強徵強拆一類惡行必定會遠離中國社會。(黨國英)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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