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哈爾濱雙城市一些副食店被當地城管“強徵”了數十或百餘袋元宵,這些元宵被用於慰問敬老院老人。商販稱,城管當天開著三輛車在街上收元宵。面對商販質疑,有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回應稱,“這就是個搶的單位,就是這麼個管法,搶是領導臨時決定的。”該局局長承認執法人員執法“走樣”,已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網路電視臺2月7日)
一句“這就是個搶的單位”,讓雙城市城管執法局彪悍外露。與口頭上的彪悍相比,雙城城管開車沿街“強徵”元宵的行為,更顯得霸氣十足。縱然有慰問敬老院老人的或善意或作秀的訴求,雙城城管籌措慰問品的過程依然讓人瞠目結舌,正如商販所指斥的:不告訴一聲就搬走了,這跟偷、搶有什麼區別。顯然,這不是簡單的執法“走樣”。
關於城管是否有權沒收商販的工具、物品和所得,這一直存在很多爭議。一方面,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中,沒收財産是一種刑罰,即使無證攤販的經營工具和商品也是物權法保護的公民合法財産,理論上行政機關沒有沒收的權力;另一方面,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一般並不包括街頭攤販無證經營的日雜合法商品。因此,在學界和輿論的不斷追問下,各地城管對所謂違法商販的工具、物品和所得,逐漸採取暫扣的方式,而非剝奪産權性的強制沒收。
即便按照現行行政處罰法第5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也只能進行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而不能自行處理,而且拍賣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基於此,一些地方已明確“廢止城管可捐沒收物品規定”,對當事人接受處理的,退還暫扣物品;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公開拍賣,以強調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譬如2009年上海市出臺的《城管執法暫扣物品保管和處理暫行辦法》,即體現了這一思路。
在這種行政執法不斷調整和進步的背景下,我們要追問雙城市城管局:有何權力在副食店商販不知情的情況下,“強徵”元宵,並且以捐贈方式慰問敬老院?這是否相當於對“沒收”財物做自行處理?即使按照現行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但副食店商販的經營並未違反行政處罰法,其所購進的元宵也不是非法財物。雙城畢竟不是影視作品中的“鵝城”,城管哪來的膽量沿街“強徵”?
無論從法理上,還是揆諸有瑕疵的現行行政處罰法,雙城城管“強徵”元宵都根本立不住腳。既然于法無據,執法者的行政行為必然將違反相關法律,這又豈止是輕飄飄的執法“走樣”問題?這還能叫“執法”嗎?
當“搶”成為一種行政執法方式,而且理直氣壯地宣稱“這就是個搶的單位”,這不只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形象,更深深刺痛了法制尊嚴與輿論神經。是以,僅內部性地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遠遠不夠,必須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及相關決策領導的責任,並且賠償商戶損失。長遠來看,還需在法律體系內理順法理,規範行政權力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