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醫鬧” 須先厘清正當維權

時間:2013-12-23 13:36   來源:深圳特區報

  一段時間以來,因醫患糾紛而引發的惡性事件接連發生,醫療秩序再次受到輿論關注。職能部門也迅速作出反應,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等11個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自2013年12月起開展為期1年的專項行動。“方案”提出,公安機關要對實施傷害醫務人員和患者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斷制服,依法嚴懲。

  對於違法醫鬧,嚴厲打擊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比如“方案”明文規定,對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違規停屍等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顯然,處理這些醫鬧行為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至於部門規章要三令五申反覆強調依法查處,這背後,實是有些地區執法不力、適法不嚴、違法不究,才縱容了醫鬧坐大成勢。

  嚴厲打擊違法醫鬧固然是維護醫療秩序的重要內容,但醫療糾紛又不能單單從治安處罰和刑事究責來求解。醫療糾紛頻仍的背後,也有醫療資源失衡、醫療責任模糊、醫療改革不到位以及醫患關係日趨緊張等綜合因素。這使得維護醫療秩序的重任,絕非公安一家所能承受。加強醫療糾紛調解體系建設,疏通醫療糾紛司法救濟渠道,乃至探索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等風險分擔機制,都是解決路徑。

  與前幾年應對醫療糾紛頻仍的單純強調打擊“醫鬧”相比,這次由11個部門聯合出招的綜合治理方案顯然更為可取。厘清醫療糾紛中的“正常維權”與“違法醫鬧”是正確處置的前提和基礎。尤應提醒,不管是打擊涉醫犯罪專項行動,還是在醫院內設立警務室,都要注意這些舉措並非單一指向病患方。如同治病需找準病症所在,方可對症下藥一樣,化解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也應“對症下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醫生權利被剝奪,還是病患權益遭侵害,均應得到法律的救濟。鋻於醫患雙方資訊不對稱的現實情況,第三方介入調處醫療糾紛應成為緩和醫患矛盾的重要路徑。自然,深入推進醫療改革,逐步化解醫療資源分配的不均衡,真正解決群眾看病難和看病貴等問題,才是化解醫療糾紛的治本之策。(王琳)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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