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廣東陸豐服裝店店主蔡某在網上發佈監控視頻截圖,請求網友人肉截圖中的“小偷”。眾多網友紛紛響應,搜出畫中人——高中生琪琪的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等資訊。次日晚,琪琪投河自殺。目前,警方已刑事立案,並刑拘了店主蔡某。
店主和琪琪,一個輕率地打開潘多拉魔盒,一個面對壓力選擇輕生。面對這起悲劇,許多人將板子打在“人肉搜索”上。但細究起來,問題並非這麼簡單。
應看到,這起悲劇有多重偶然性。就少女自殺來説,青少年的心理適應能力和維權理性需增強:琪琪認為店主發言和人肉搜索構成誹謗,可要求網站刪帖。《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站方在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對店主而言,將圖片發上網路,稱圖中女孩是小偷,有動用“私刑”之嫌。但從法律上説,如果事情只是到此為止,無辜的琪琪可起訴店主侵害名譽權;但若琪琪存在偷竊行為,再去告店主的曝光是侵權,那就算她是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護,其訴訟請求也會被法院打折扣。畢竟,公民出於自力救濟目的,公佈小偷的照片是否構成違法,仍存在爭議。
琪琪自殺後,陸豐警方刑拘了店主,抓人的罪名極可能是“誹謗罪”。雖然誹謗罪一般是自訴案件,但自今年9月,最高法等的一紙《解釋》出臺後,誹謗案可以按公訴案處理。但依罪刑法定原則,追究店主刑責的前提必須是她“捏造”了琪琪偷東西的事實,否則只能作為侵害名譽權的民事案件處理,不能定罪處刑。
不可否認,本案中確有“人肉搜索”因素,但結合具體案件看,不能從整體上斥之為違法。當然動輒“人肉”,將人“網路示眾”,有違正義,也需被規範。
耐人尋味的是,當店主被刑拘後,網路又開始了新一輪對店主的“人肉搜索”。“人肉”之下,誰都可能受傷。但法律要兼顧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和監督權,必然有一定彈性。實質上,許多個案中的是非,應結合具體案情做判斷,“人肉搜索”惹禍,本質上也是依附於法律素養與理性認知的缺失。(袁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