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河南永城一輛大貨車因超載被當地運政、路政部門相繼罰款。當事女車主劉溫麗因付不起罰款喝劇毒農藥自殺,所幸經搶救性命無虞。時隔半個多月後,這個在家人眼中倔強的女人,卻為自己當天的行為很是後悔。大貨車的貸款還未還清,儘管“鬧翻”了,但她還得繼續在這條線路上奔波。而如今,人得罪了一大片,她不知道,她的大貨車以後要怎麼跑下去(12月4日《華商報》)。
這是一個令人悲傷的現場:劉溫麗大難不死,並未康復,卻不願意治了,她沒有好整以暇,而是為未來的命運擔憂,這就是底層的生存狀況,因為她深知,“還有那麼多貸款沒還呢,治不起。”因此,劉溫麗沒有權利休養。多麼無奈!輿論監督,撫慰了劉溫麗一顆破碎的心靈,但她仍然驚魂未定甚至有了新的怕與哀,原因在於,她擔心得罪了人而被穿小鞋。其實,不是她得罪了人,而是那些人“得罪”了她,得罪了道義、得罪了正義。
之前,新華社提出三問——一問:月票究竟存不存在?合不合法?二問:執法車是否置服毒車主于不顧,見死不救?三問:一年罰款多少?罰款流向何方?其實,在三問之後,還應該加上一問,執法部門是否存在“合法傷害權”?因幫貨車維權出名的王金伍認為,女車主劉溫麗收到那麼多罰款不足為奇,遵守了公路法,違反了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安全法,不一定遵守道路運輸條例;遵守道路運輸條例,不一定遵守城市道路條例,所以只要多個部門管理,貨車司機早晚都是違法。換言之,總有一種制度逼你就範。
制度本身並無錯誤。事情的吊詭之處在於,劉溫麗確實超載了,既然如此,執法部門就有理由處罰她,但是,為何不追問劉溫麗為何超載?答案是:如果不超載,就沒得賺。簡單計算可知,從河南永城到江蘇徐州運砂石一噸運費是44元,如果遵守公路法,劉溫麗的6軸貨車最多可拉55噸,但這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47噸上限。如果遵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劉溫麗一趟可以得到2068元運費,但這筆錢根本無法支付司機的工錢、高速路費以及油費。即使按照55噸拉,她一趟下來也只能盈利323元,還不包括吃飯、喝水的錢。
超載仿佛成了不少貨車車主的集體選擇甚至是一種宿命。超載,違法;不超載,入不敷出甚至賠本。在超與不超之間,不少車主躊躇,但最終選擇冒險。當謀生或賺錢成了民眾的一種冒險,一定映射出某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曾談到這樣一個案例:山西省大同市的交管部門曾做過一次試驗,用紅岩牌16噸的載重汽車按照規定裝載,從大同運往天津,一路上這輛車沒有任何違規行為,但到達天津後這輛貨車還是虧損了3200多元。由此,黃細花得出結論——原本“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收費公路,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及一些利益集團壟斷和牟利的工具。收費公路林立正制約我國經濟的發展。
黃細花在調研中,有超載司機向其抱怨“過路費猛于虎!”這位超載的司機説,在公路運輸中,過路費、各種其他收費加上重復罰款多如牛毛,如果不超載幾噸,拉一趟就賠一趟,只能依靠超載賺一點。如果此話屬實,與其説車主不得不超載,不如説那些名目繁多的亂收費在“超載”。貨物超載壓垮了公路,而亂收費“超載”則壓垮了車主。
反思女車主服毒事件,不少人認為應該治理公路“三亂”,誠然,必須清理亂設卡、亂罰款、亂收費。問題是,不亂收費就合理嗎?如果該收的費用過高,壓彎了車主的腰,以致出現“不超載就賠錢”的現象,也足以説明現行的合法收費有不合理之處。因此,清理“三亂”還不夠,應有更給力的措施。黃細花建議,降低公路收費標準——物價部門對全國收費公路進行一次大檢查,減少收費站點,降低公路收費標準,調整不合理的收費期限。交通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堅持國家關於公路建設以“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的原則,讓公路回歸公益本質,這才是治本之策。(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