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起草組成員、中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解密“反腐新規”,其中談到將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國家工作人員之前綴以“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的定語,自然是正式錶述,這樣一個官員群體便是民間所説的“裸官”。
一個國家當然不能因某個人是官員,就剝奪其配偶子女的自由遷徙權,但“裸官”頻頻外逃,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貪官風險意識增強。配偶子女轉移出去了,鉅額財産轉移出去了,“裸官”就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地做官,一旦時機成熟,便把自己也轉移出去,一家人在海外過著豐衣足食、其樂融融的生活;即使“裸官”貪瀆之行敗露鋃鐺入獄,又何嘗不是“犧牲我一個,幸福一家人”?因此,專門對“裸官”這一群體出臺相關管理規定,實屬必要。事實上,不少地方也相繼出臺過對“裸官”的管理辦法,將要出臺的是全國統一的管理“裸官”的制度,這無疑會也應當使“裸官”管理制度更加嚴密規範。
不過,為“裸官”量身定做一套管理制度,首要的問題是發現誰是“裸官”,否則,這制度要適用誰呢?但“裸官”在哪?從以前的情況來看,相當部分“裸官”都是自我暴露而不是被發現的。當官員成為家喻戶曉的“裸官”時,往往已身居海外,在國家制度的約束之外,更不必説專門為他們打造的管理制度。所以,無論是規定“裸官”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也好,把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領導幹部納入監管視野也好,真要管用,都不能缺少對“裸官”的發現力。
面對一個不提供任何資訊或提供虛假資訊的官員,誰都沒有火眼金睛,能一眼看出他是不是個“裸官”。因此,掌握官員的真實資訊是正確判斷和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隨著試點的展開,有理由相信,“裸官”矇混過關獲得新提任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小。官員有關事項除了公開的,就是自行申報的,自然,公開可能是偽公開,申報也可能是虛假申報,所以加強抽查核實是必要的,加大對謊報個人事項官員的處罰力度尤其必要。
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實行已有多年,但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對發現“裸官”的貢獻究竟有多大?可曾有人為監管失察而承擔責任?目前在很大範圍,官員個人事項報告仍被視為“機密”秘而不宣,但“內部掌握”難道就意味著泥牛入海?很多時候,恐怕不是“裸官”真有什麼高明的“隱身術”,而是監管部門缺乏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風。官員謊報個人事項要受到懲戒,對官員個人事項審查不嚴、走過場的責任主體也應被追究責任。
發現“裸官”究竟有多難?説難也難,説不難也不難。官員的配偶子女出國出境,官員的收入與消費如何不相稱,“天高皇帝遠”,上級可能不知道,但他的同事不可能一點都不知道,他配偶子女的同事則可能知道得更多,為其配偶子女辦理出國出境手續的人更不可能不知道。怎麼這麼多的“知道”,不能使一個“裸官”及時浮出水面?解決了這個問題,再加上日趨嚴密的制度設計,發現“裸官”就不難。(作者滕朝陽是北京青年評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