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多個城市實施的控車措施——購車需出示“車位證明”或將在北京實施。交通部門已提交建議,擬完善機動車停車泊位“一車一位一編號”數據庫建設,把擁有(購買或租賃)停車泊位作為申請小客車搖號的資格審核條件之一。專家表示,這項措施等於給購車又增添了一個“門檻”,但實施起來易出現虛假停車證明、倒賣證明等現象。(11月6日《北京晨報》)
首先,北京已經實施的控車措施是搖號,即每年小汽車的增量是固定的,那麼“車位證明”只是作為參與搖號的條件之一,改變不了靠運氣購車的局面。事實上,欲購車者先考慮的還是車位,如果買了車無處停放,豈不是自己給自己找煩惱?從控購的作用來講,“車位證明”的作用是可以忽略不計的。
其次,理論上講“車位”作為購車的必要條件,甚至是充分必要條件,與搖號一樣都能起到控增長的作用。但是,二者的調節原理並不相同。從其他國家的做法來看,它主是強調車位在城市不同地區的配建,實現車輛合理的分佈,避免車輛配置在中心城區的過度堆積。而“車位證明”的前提是,車位在城市建設中能夠基本滿足市民的需求,可以讓市民在利益的取捨中找到最優的選擇。
比如,據了解發達國家每輛車平均配1.3個停車位,而北京在1994年之前,沒有居住區建設機動車停車設施的配套標準。按照1994年以後確立的標準,北京的居住區、三環以內的是1:0.3個車位,也就是每10戶才配3個車位。據市交通委運輸局此前的調查數據顯示,全市有40.1%的汽車沒有固定車位,只能停在馬路邊或小區邊角地兒。
毫無疑問,在車位配建不能滿足城市交通普適需求的情況下,如果“車位證明”與購車對應起來,必然會使得剛需溢出,本屬於城市應當提供應的準公益性質的車位,變成一種特殊而珍稀的資源,進而演變成一種亂象:出現虛假停車證明、倒賣證明等衍生違法問題。而相關部門關於治理城市交通的系列舉措,控車的相關配套措施,都有可能因此陷入頭疼醫頭、腿痛醫腿的怪圈。
“車位證明”是一道多餘的“門檻”,一者它與現行的搖號並不相容,二者無助於緩解交通的擁堵以及車輛不合理的分佈。更重要的是,門檻式控制只是城市管理的輔助手段之一,城市建設與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即應當滿足可預見群體普遍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城市功能,只有如此,基於秩序的管理才是有效的。
像北京一樣的大城市,其交通擁堵問題,除了人口激增的環境壓力之外,城市功能的設計與配建不合理不科學,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如何疏解這些問題,根本之策還是如何還上歷史欠賬,如何讓城市建設規模與功能實現同步增長,任何限制政策只是為了緩解矛盾,為解決矛盾贏得時間,而非長久抑制正常的需要。以此而論,北京市所謂的“車位證明”政策,應當暫時緩行,再做審慎的科學與民意考量。(木須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