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在“執罰思維”下扭曲

時間:2013-02-06 15:28   來源:法制日報

  上海寶冠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武漢分部老總舒雙友,深感農民工兄弟過年返鄉太辛苦,2月2日上午,特派公司技術員彭勇駕車,送6位農民工兄弟姐妹返回黃梅縣老家。不料,途中遭遇黃岡市團風縣運管所工作人員查扣車輛,以“涉嫌非法營運”為由,要求繳納3000元罰款才能放行。當晚6點,彭勇被迫借了1300元湊足1500元才脫身(2月5日《武漢晨報》)。

  我國道路運輸條例指出,非法營運是指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那麼,非法營運就是要有金錢交易和以牟利為目的。那麼,公司老總派本單位的技術員,用自己的車送員工回家過年,並沒有收員工一分錢,“非法營運”談何成立?儘管彭勇在車上立了一個“出租”字樣,但這完全可以説清楚。而運管所的工作人員並不詢問6位農民工詳情,違背“孤證不立”的規則,執意要對彭勇處罰,如此一意孤行的態度,著實令人費解。

  除了將執法變成“執罰”以外,我們的確很難找到其他原因來解釋運管部門的這種行為。能佐證這種“執罰”思維的還有:其一,運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先對彭勇作出3萬元的書面處罰決定,事後又依據其申請酌減為罰款1500元,罰款也可以討價還價,再次證明罰款是主要目的;其二,按理説執法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是要由當事人向財政專用賬戶交納,但是,運管所的執法人員卻直接向彭勇收取1500元現金,違反了我國行政罰款“收支兩條線”的明文規定,如此迫不及待的行徑,他們不是以“執罰”為目的,還是什麼呢?

  “執罰思維”任何時候都有,尤其年關臨近更甚。2011年年關,河北保定雄縣一高姓老闆廠裏打工的一對外省籍農民工夫妻想回家,高老闆主動開車送他們到某市火車站乘火車,被罰款1萬元;前不久,安徽阜陽劉傑從常州帶4名工友開車回安徽老家時,在南京江寧上坊附近被運管所稽查人員攔住,稱其為“非法營運”,要對其進行罰款。這種類似的事情屢屢上演,蓋因執法的權力並沒有“關進制度的籠子”;即便是有些貌似關進了制度籠子的權力,所謂的“籠子”也是不牢固的,難以阻攔權力猛獸,或者乾脆籠子的鑰匙直接掌握在權力自己手中。

  舉例來説,執法部門可以動輒對公民處罰數以萬計的罰款,理論上公民對處罰不服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但囿於時間、精力、金錢等因素,公民較少能提起訴訟,為何執法部門要對公民進行大額處罰時就不需要申請法院批准,由法院對兩方進行聽證後再裁決呢?再比如,每到年關,執法就頻頻變身為“執罰”,但我們四處只見“執罰”的身影,卻不見紀檢監察機關對執法本身進行檢查的身影,對違規執法人員的鞭子往往也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將執法變成“執罰”的,不僅有運管部門,還有很多相關的權力部門,這就需要公民為他們打造一個制度的籠子,而不是權力為自己打造籠子——那樣,籠子會成為舒適的別墅。立法部門針對“執罰”頻現的現象,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多聽取民眾的意見,應當多吸納民眾參與立法過程,應當及時公佈立法資訊,讓制度的籠子由公民來親自量身定做。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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