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海一名乘客在乘坐地鐵時,故意先後六次將腳伸進車門,地鐵門因此連續被彈開,導致列車車門系統“當機”。地鐵司機利用車上廣播怒罵該乘客,因此受罰。絕大多數網友認為,只處罰司機而不對違規乘客進行處理有失公允。(6月28日《山東商報》)
網友都為司機鳴不平。那麼,司機被處罰,到底冤不冤?我以為,應該是不冤枉的,也是恰當的。第一,司機確實用廣播罵了當事人,還帶上了人家的父母,甚至揚言要打人,這顯然是不合適的;第二,地鐵管理部門對他的處理一定是按章辦事,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當然應該付出代價。
網友所説的“不公平”其實是比較出來的。第一,司機的怒罵事出有因。那名乘客故意六次將腳伸進車門,導致列車車門系統“當機”,這是違反乘坐地鐵的有關規定的,不僅影響乘客和運營安全,也影響了列車的正常啟動,波及後續列車,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違法。對此惡劣做法,每一個人都會表示憤怒和譴責,這也正是司機得到同情的原因。但這並不能抵消司機的錯誤。第二,司機被處罰了,而犯了更嚴重錯誤甚至違法的乘客卻樂得逍遙,這才是大家感到不平的根本原因。
確實也應該對相關乘客進行處理,才能把事情擺平。《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了影響軌道交通運作必須禁止的10種情況,第四十三條有處罰措施,輕的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罰款;重的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該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具體執法主體為“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和“經市交通局認定具備實施行政處罰條件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由此可知,對該乘客的處罰,應該是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或者具備實施行政處罰條件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如果當事人沒有得到處罰,應該是執法單位的不作為。
同時,軌交營運主管部門更應該從制度上明確司機如何正確處理此類問題。例如,司機若勸説無效,應向具有執法權的部門舉報,由他們及時到場處理;如果涉及治安問題,則應該向公安部門報警。如果處置此類事故的程式比較通暢,或許這位司機也就不會靠罵人來排解憤怒了。(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