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瀋陽唐女士的父親在一家銀行的卡記憶體了3筆錢,共計1290元活期、2萬元定期和377美元。日前,父親讓唐女士把錢取出來,卻被銀行櫃員告知:卡內只有1290元活期存款。幾經週折,該銀行在確鑿證據面前,一會兒表示,這錢啊,從卡裏“跑”到存摺裏了;一會兒又表示,這錢啊,在另一套系統內……最後,銀行工作人員又是送傘又是送油,均被拒絕,因為儲戶就是想知道:俺們要“真”沒憑證咋辦?
有心的人會發現,銀行稀裏糊塗把儲戶身家財産“弄丟”並非孤例,可舉證責任卻一如既往地攤到儲戶身上。
日前央行宣佈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降0.25個百分點,但同時允許各銀行可自基準利率上浮至最多1.1倍,各大銀行迅即展開爭搶存款戰——部分銀行提高了一年期及以下的存款利率,一些銀行更是將一年期存款利率提高到3.575%的上限。
現代銀行也好,傳統錢莊也罷,爭搶存款,由來皆然。在利率調整空間有限的情況下,大家比拼的還是服務。可惜的是,我們一直看到的是,某些“國産”大行只會在騰挪有限的利率空間做做道場,靠點兒存貸利率差打打牙祭,而某些銀行所謂的金融服務幾乎就剩下替保險公司保媒拉縴了。哪怕退一萬步講,咱不求銀行能增值保值,起碼別弄丟咱血汗錢吧?現在看來,這恐怕仍不是儲戶退守的底線——不是有好多新聞説嘛,身份證還在手中,不知不覺就有人替咱辦銀行卡,透支幾許。所以説,丟錢還算“正虧空”,而鬧不好啥也沒幹,倒欠銀行不少,真應驗了那個新詞——“負增長”。
按理説,在金融機構中,銀行是管理最規範、信譽度最好的。可就在這幾宗“最”中,2萬元定期和377美元“叫囂乎東西,隳突乎南北”,就算在利率上大做文章,又怎能打消儲戶顧慮?現在的銀行基本都上市了,但其內部管理仍停留在“口諭”上,就是説,規範有時抵不上一句話——從年報和半年報到關鍵時點上的紅綠數字,從財務指標到應付監管考核……一批人鉚足了勁去“買”存款,而另一批人卻鉚足了勁去“賣”信用。
畢竟,唐女士的父親作為儲戶來説,卡、密碼等一個條件也沒有少,甚至連回執單都手拿把攥了,銀行敢不兌付?可問題是,銀行作為金融管理方,卻用種種“理由”拒絕承認,顯然是模糊了自己的管理責任。《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包括銀行本身。銀行的這種法律和義務的應盡之責應如何履行或具體實施?簡言之,就是不僅要在密碼驗證等技術防範上做到萬無一失,還應在系統備份等預留防範上滴水不漏。你自己系統升級,無關儲戶甚事,自己的疏漏不能讓別人去堵——你説咱卡上的錢沒了,請拿出證據,而不是相反。
應當説,為防止儲戶資金流失,銀行近年來在技術和制度防範上確實有進步,但對於存摺、卡等物理介質本身的把關上卻表現出驚人的“不設防”,一旦出了問題又統統推給沒有任何議價權的儲戶。於是就造成了“許霆案”及其變奏的一再重演——我們“欠”銀行的,種種公權力偏護著它,而銀行“欠”我們的,卻被設置了這樣那樣的維權障礙——巨大的不對等給相關利益方以尋租的空間,而這個“空間”的最終解釋權很飄忽。
何況,我國銀行存貸款利差畸高,銀行獲利頗豐。與利益相對應的是責任,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就是銀行最大的責任之一。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銀行通過創新産品和服務,在發展存貸款傳統業務的同時,開發、豐富和擴展銀行産品和服務,使得銀行的經營活力提升和發展空間拓展,必將繼續依賴於産品和服務的不斷創新。爭搶存款、做大做強,不在你今天是否搞到了“2萬元定期和377美元”的小利,而是明天公眾對你的信任與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