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兩岸金融法制建設 共同促進兩岸經濟發展

時間:2010-12-06 11:13   來源:SRC-337

  為推動兩岸金融合作,促進兩岸經濟發展,日前“海峽兩岸金融法制建設研討會”在南京舉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林祥國出席並致辭。來自兩岸立法部門、司法機關、金融監管部門以及法學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和金融界代表共180余人,就當前兩岸金融法制建設面臨的挑戰和對策、兩岸金融監管與金融風險防範機制建設、金融案件審理中的法律問題、金融犯罪案件的審理、兩岸司法協助和交流機制建設等問題展開了深入的交流與探討。與會者一致認為,兩岸金融法制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要將制度設計的初衷與良好願望真正轉化為實際的效果,將《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的表述落實在兩岸金融合作具體實務中,需要兩岸法律界、金融界同仁不斷為之作出努力。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

  兩岸金融法制建設面臨諸多挑戰,需要攜手共同應對

  金融穩定健康運作的維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個方面採取措施標本兼治,其中,司法機關的裁判職能對金融安全的保障主要體現在對金融糾紛的救濟與處理作用、金融市場行為的規制和警示作用、金融風險的揭示和防範作用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的作用能否充分、正確發揮,對於金融穩定健康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在《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生效伊始、海峽兩岸金融合作的未來展望成為兩岸共同關注焦點的時刻,通過加強兩岸合作交流,增進兩岸立法、司法和金融界對兩岸金融制度的了解,促進兩岸司法機關妥善處理兩岸金融合作過程中産生的各類金融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兩岸金融業者以及與金融相關的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為兩岸金融合作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回顧剛剛過去的國際金融危機,大陸司法機關的同行們對2008年長三角地區的企業包括大量臺資企業經受的衝擊以及所帶來的訴訟浪潮記憶猶新。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從教訓中獲取的知識和經驗彌足珍貴。而在今年6月底簽署並已于9月生效的《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更是標誌著兩岸關係的一大躍進,此前簽署的一系列有關金融合作的協議,被列入《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早期收穫條款中,從而開啟了兩岸金融合作的新篇章。在後金融危機時代和兩岸金融合作進入實質階段的背景下,兩岸金融法制建設面臨諸多挑戰,需要兩岸金融界、司法界增強了解和互信,攜手共同應對,實現《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共同維護金融穩定”的宗旨,達至“推動兩岸金融市場穩定發展”的基本目標。

  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吳志攀:

  全球貨幣體系變遷背景下的兩岸及港澳地區金融法律合作

  對大陸、臺灣及香港來説,我們通過幾代人的奮鬥,積累了鉅額的財富,但我們要清楚,這些財富現在面臨著很大的威脅,它的基礎不那麼牢固。我們要積極推動變革,而過去積累的財富,將是我們轉變經濟發展模式的資本。兩岸及港澳地區的貿易往來密切,我們之間已經形成了經濟上的相互依存,這種依存度會越來越高,這也是我們應對挑戰的重要基礎。

  現在,歐洲已經團結起來,東亞的區域合作發展得也很快。我們兩岸及港澳地區只能選擇合作、共贏的道路,聯合起來抵禦風險,共同為即將到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變遷做好準備。金融是關係到國家前途命運的大事情,金融當然一定與政治關係密切,但我想,如果認清楚了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危機,大家是一定能夠以大局、全局和長遠為重的。

  所以,我也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來理解《內地和香港經濟貿易框架協議》(ECPA)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臺灣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我認為,這兩個協議非常關鍵,但還只是我們之間合作的第一步,未來應該更加重視金融領域的合作,甚至應該把重點放在金融領域。只要解決了貨幣的問題,其他的問題就容易多了。

  在貨幣領域,我們要建立一個互補、互助的機制,儘快研究建立一種更緊密的貨幣聯盟,共同對付外部的壓力。如果説簽一個關於貨幣的共同協議不那麼容易,那麼,能否先各自從內部的金融立法工作入手,為貨幣體系的合作搭建好法律的框架呢?我們兩岸的金融市場遲早都會互相充分開放,必然牽涉到大量的法律問題,尤其是圍繞著貨幣匯率的問題,我們現在的立法準備可能還不夠充分,造成的損耗很大。兩岸的金融法律學者,需要戰略的眼光、歷史的格局,還需要一種想像力,這樣才能拋開許多枝節問題,實現兩岸及港澳地區貨幣的戰略合作。

  銀監會法規部主任黃毅:

  只有透過兩岸金融法制的有效交流,才能保證兩岸金融業交流與合作的順利進行

  兩岸金融業雖然其發展過程大不相同,行業現狀也有很大區別,但是金融業的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有其內在邏輯和科學規律,同時,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國際金融秩序的重建不可避免地會對兩岸金融業的發展産生重要影響,因此兩岸金融法制面臨許多亟待研究的共同課題。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全球性的金融監管改革方興未艾。美國在今年7月業已推出《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歐洲議會也在9月份通過了歐盟的金融改革法案。全球層面,在G20的指導之下,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等國際組織就如何增強金融穩定,改進資本、撥備、流動性等監管標準提出了眾多的改革建議。這一系列新的監管標準和改革措施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未來一段時間國際金融監管的框架,重塑新的國際金融秩序。如何積極影響和應對國際金融改革,改進本地區的金融監管框架和標準,無疑是兩岸的共同課題。

  大陸金融業和臺灣金融業之間具有明顯的戰略資源互補效應,業務合作將是兩岸金融業交流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合作過程之中,自然會涉及到眾多金融法律問題。例如,臺灣銀行業在個人金融業務,特別是在銀行卡、財富管理等業務上都取得了顯著業績。大陸許多銀行都提出了重點發展個人金融業務。事實上,大陸銀行業在發展銀行卡特別是信用卡業務時已經借鑒和吸收了很多臺灣地區的經驗。不過,我們也知道,臺灣在2005~2006年曾經發生了所謂的卡債危機。這也提醒我們,強化風險控制機制,提升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是商業銀行發展個人金融業務不可或缺的前提。監管機構也應適時加強個人金融業務的法制建設,規範金融機構的行銷行為,強化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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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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