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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為抓手深化高校學術評價改革

2022-08-22 08:45:00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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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陳允龍、崔玉平(蘇州大學教育學院)

  “有什麼樣的評價指揮棒,就有什麼樣的辦學導向。”實際上,由於“制度”具有評價“指揮棒”的實質意蘊且往往作為改革的具體形式而存在,在“建立健全教育評價制度和機制”業已列入我國“十四五”規劃的當下,以“制度”為抓手深化高校學術評價改革自然成為一種合理的政策回應。

  第一,明確制度構成的“三個載體”。在諾思(Douglass C. North)看來,制度構成涉及三個維度:正式約束、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正式約束包括不同層次的政治規則、經濟規則和契約等形式,如法律法規就具有典型的“硬約束”特徵。非正式約束是指那些在長期的社會活動中日漸形成的行為規範、意識形態以及慣例等,此種不具強制力特徵的“軟約束”成為正式約束的延伸與補充,和正式約束共同形塑著人們的交往與互動行為。實施機制則是保證制度得以執行和發揮作用的手段或措施。

  首先,由於正式約束往往直接決定著組織及個體的成本函數,故而在國家層面推出諸如《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等制度供給的背景下,高校還須及時推出具有硬約束特徵的“制度更新”來鞏固制度之基,以上下“同頻共振”來逆轉“唯論文”等學術活動中的異化現象。其次,制度供給還須關注“軟約束”的間接影響。同樣以“唯論文”為例,多年的産出激勵實際上在學術圈業已形成了一種“唯論文”文化。當(高水準)論文發表成為廣大(準)教師就業敲門磚或流動砝碼的“硬通貨”之時,其所帶來的溢出效應遠超於此。久而久之,“唯論文”就會演變成為一種合法性邏輯而被廣大教師所接受。為此,深化學術評價改革還須從高校教師的招聘入職、崗位聘任、導師遴選、績效考核、資源分配等方面實行“所有”治理。最後,教育管理部門須強化對高校改革實施狀況的監督,通過不斷加大高校的“違約成本”強化制度“威權”,推動形成“軟硬相濟”的制度設計。

  第二,聚焦制度功能的“兩條主線”。從新制度經濟學視角觀察,近年來,高校學術生産的經濟色彩愈加濃厚,在“經濟人”邏輯的引導下,唯有當收益大於成本時才意味著某種活動“可行”。這時,制度這個“遊戲規則”的重要作用便體現出來:一方面對“能做的事”進行了激勵,另一方面也對“不能做的事”進行了約束。制度最核心的激勵與約束功能在極大提升“經濟人”成本—收益判斷力的同時,也在有效形塑著經濟主體的各種行為。因此,如何聚焦激勵—約束的“兩條主線”自然成為深化高校學術評價改革的重要參考點。

  傳統功利學術下的“數字崇拜”滋生出大量學術泡沫。為此,在“何以激勵”的問題上,須由傳統的“産出導向”向“服務國家重大需求”轉變。這除了要將制度創設的觀照點置放于“學術精品”的打造層面外,還要將社會貢獻度作為學術激勵的重要尺度,以從制度層面釋放內蘊于學術成果的“生産力”。在具體的激勵方式上,還要注重發揮“人—物”激勵的協同作用。換言之,就是在承認“物”的激勵作用的同時還要強化對“人”這個生産者自身(精神需求、學術發展等方面)的激勵。而在“何以約束”的問題上,既然制度的功能同樣體現在對“不能做的事”予以約束,那麼制度也應強化對於學術不端問題的治理。長期以來,無論國家還是高校均通過多種制度對學術不端行為予以規制,但現實中該類行為的時有發生還是在警示人們須進一步將“制度牢籠”紮緊。為此,除對現有諸如“查重”等機制予以強化外,還須對“新型”的隱性學術不端問題(如數據造假問題、署名問題、學術權利濫用等)加強治理和防範。如此,建立在真實、可靠數據基礎上的學術創新,方能通過自身價值的彰顯來為經濟社會的“高品質發展”提供支撐。

  第三,用好制度效率的“兩把尺規”。制度成本的廣泛存在使得人們在進行制度創設時不得不考慮制度的效率問題。一般而言,制度效率可分為靜態效率和動態效率兩類。靜態效率主要繼承主流經濟學的效率概念並通過投入—産出比來表達制度成效。動態效率則是從時間進程上強調製度的效率狀況。一項制度安排或制度結構在過去的某個時間可能是有效率的但現在卻並非有效率。顯然,這要求我們須從更為宏觀的視角審視和衡量高校學術評價改革中的制度效率問題。

  通常,制度的靜態效率既體現在制度自身層面也體現在該制度與其他制度安排的關係層面。就制度自身而言,“一視同仁”的普適性、清晰傳達的確定性以及一定時期內的相對穩定性等均是重要原則。以“相對穩定性”為例,其要求學術評價制度的創設不能“朝令夕改”,而是要讓教師的學術研究可預期、具有可預見性。此外,制度的創設還須是“激勵相容”的。正如前文指出須對教師可持續的學術發展能力予以觀照一樣,唯有使個體—集體的利益相一致,才能夠最大程度彰顯制度之效。而就與其他制度安排的關係來説,就是要達成制度間的相互耦合。譬如,高校學術評價改革既涉及教師入職、考核、晉陞等層面,也涉及相應的獎勵與規制層面,如若相互間存在“衝突”,則同樣很難達成制度的高效。

  由於制度安排勢必受到一定制度環境狀況的制約。當外界環境發生變化時,制度安排亦須隨之改變。這就要求我們還須以一種動態效率觀來審視高校學術評價的制度變革。具體而言,便是依循當下經濟社會的“高品質發展”來尋求一種諾思所言説的“適應性效率”(adaptive efficiency)——能夠以積極調適、主動應變的姿態來應對和處理變化了的“新情況”的制度結構來彰顯制度效能。對此,我國《第五輪學科評估工作方案》《“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試行)》等對人才培養的重視和對“破唯”理念的落實均是典型例證。質言之,制度創設唯有與當前經濟社會的“高品質發展”環境相一致,方可實現“有效率的”學術評價改革。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