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數據要素産權制度
作者:李鵬
由要素所有權決定的具體産權制度是經濟運作的基礎性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將“數據”增列為一種生産要素。《“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提出以數據要素為核心引擎推動數字經濟深化發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特別強調加快建立系統完整數據要素産權制度是我國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重要任務,是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制度保障。
數據要素是同數字技術和“大數據”相聯繫的一種非物態的經濟資源。隨著電腦和網際網路的廣泛應用,市場上每一個經濟主體的活動都伴生各類原始數據,承載各行業技術的原始數據資訊被電子設備讀取並實現了數字化編碼,逐步産生了各行業的“大數據”。企業通過具備雲計算能力的超級電腦對數據的“收集、存儲、清洗和加工”,可以形成結構性的數據産品供各國用戶使用,這就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數據要素。數據要素通過促進技術進步和優化資源配置兩個渠道來提升全要素生産率和社會管理效率,進而實現産出規模增加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由此,數據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關鍵生産要素。
市場經濟是交換經濟,數據要素的使用和收益只有在流轉、使用和交易過程中才能實現,由市場機制決定。産權是市場交易的基礎,有效的産權制度主要涉及産權確立、順暢流通和權益保護。從經濟長期發展角度出發,只有明確數據産權歸屬,才能調動各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促進數據資源的高效利用。在數據要素的形成和使用過程中,各類市場主體是原始數據資訊的提供者,原始數據資訊構成了生産數據要素的原材料。從原始數據的資源化與價值化過程來看,雜亂零散的原始數據不具備價值形態,需要借助數字技術工具,進行一系列的採集、篩選、分析、計算等複雜工作流程,才能升級為具有經濟價值的數據要素資源,進而應用於生産環節創造數據價值,並在擴大經營使用中獲取收益增值。數據要素是數據處理企業利用新一代數字技術生産出來的數字資訊産品,數據要素凝結著數據處理企業的生産資料投入和智力勞動,數據處理企業享有數據要素形成後的使用權及收益是合理的,但也要對提供原始數據資訊的市場主體做出合理的利益補償,保護原始數據資訊生成者的隱私。然而,由於權利邊界不清晰、標準規範較滯後和技術手段局限性等原因,我國數字經濟相關法律規章仍處於空白狀態,普遍存在數據要素開放、共用和交易“不願、不敢、不易、不能”等問題,數據産權與分割、開放與保護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數據孤島”現象較為普遍,高標準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發育不充分,數據要素交易機制和交易技術鏈條不完善,市場決定數據要素配置的範圍受到很大限制,一直沒有形成合理的數據要素市場價格,以及由市場評價貢獻、貢獻決定報酬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新機制,導致我國數字經濟發展面臨數據要素産權“一數多權”下數據權屬界定難題和“多元要素融合”下數據貢獻確算難題。因此,我國當前迫切需要對數據要素産權做出合理界定,這是降低數據資源的交易成本,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的內在要求,是加快數字經濟發展的不可缺少的制度條件。
按照《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我國需要加快制定相關法律規章,形成開放性、包容性和發展性的數據産權體系。
首先,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授權確權使用,明確界定各類數據在採集、存儲、流通、開發、利用等各環節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數據要素主體産權關係關鍵在於區分原生數據要素所有權和二次開發利用數據使用權,確保涉及個人的原生數據所有權歸屬個人,衍生數據使用權歸屬企業和政府等數據二次開發利用主體。一方面,在數據要素的生産過程中,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提供的原始數據資訊構成了原材料,它們應當擁有數據要素的資源所有權和基本收益權。另一方面,數據處理平臺企業通過對原始數據資訊進行加工處理才能生産出數據資訊産品,從根本上決定著對數據使用價值的邊際貢獻效率,它們應當享有數據的加工使用權及其收益。在分類和分級確權中,對於個人數據要側重於個人人格權利的行使和保護;對企業數據要素使用則強調高效使用與合理限制相結合,避免使用權濫用;政府數據要素使用權則強調提升公共服務和激活經濟價值,保護好個人隱私資訊。個人數據要素權益應該體現出個人作為原生數據資訊的重要來源的價值,應該按照其數據要素的所有權、處置權,參與到數據要素增值收益分配,獲得相應的收益;企業數據要素權益應取決於數據要素使用權和部分加工數據的所有權,它們是數據要素市場交易價值的體現,有利於形成科學合理的數據要素價格形成機制;政府數據要素的權益主要應當通過數據開放和共用來實現。
其次,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産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産權運作機制,逐漸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數據要素産權及收益的配置應該使數據形成過程中的所有貢獻者共用數據紅利,明確數據“多元主體”共有,兼顧多方主體的分配利益、基於“分級分類”,構建數據安全“多元共治”體系。我國要加快建立數據要素共用管理的組織機構,協調推進數據共用,加快推進數據公開,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商業機密以及個人隱私外,所有數據資訊都要依法公開,著力破解數據條塊分割問題,提升數據要素共用水準;構建和完善數據公證制度、數據登記制度、數據信用體系和標準規範體系,調節個人、企業和國家間的多元利益,促進數據要素市場繁榮發展;加快推動《數據安全法》實施,構建數據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強化數據安全管理的各類主體責任,提升數據服務安全能力;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堅決打擊數據壟斷和各種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確保數據要素市場公平競爭和健康運作。加快建立統一高效有序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有助於形成科學合理的數據要素市場價格機制,完善市場評價數據要素貢獻、貢獻決定數據要素回報的機制,讓企業和個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動力利用數據要素來發展經濟、創造財富,為我國拓展數字經濟“新藍海”開拓更廣闊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