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放矢:提高地方立法品質重在精細化
丁祖年
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品質。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創造性地做好立法、監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攻堅任務”。我們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廢釋並舉,不斷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把提高立法品質作為完善立法體制機制的關鍵舉措。提高地方立法品質,需要確立科學的立法品質標準並將其有效貫徹到立法工作中。對此,黨中央明確提出“推進立法精細化”,這是當前提高地方立法品質的關鍵。
賦予地方立法權主要是為了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讓地方依據本地實際更好進行治理,並就國家尚未立法或者不需要立法的地方性事務進行規範,對國家立法予以補充。這種多層次立法共同推進的立法工作格局符合我國國情。我國地域遼闊,地區之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國家立法需要著眼全局,有時難以針對各地特殊情況進行明確具體規範。同時,隨著需要立法的事項日趨增多,國家立法往往不能及時滿足地方實踐對立法的個性化需求。這就意味著地方立法更加需要立足本地實際,做到精細化立法。
推進地方立法精細化,需要把握好三個環節。一是問題選擇,即立法解決的問題要精準。如果問題意識不強,就可能制定出在實踐中沒有真實需求也沒有實際價值的地方立法。二是方案設計,即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有效可行。如果方案簡單粗放、內在結構不協調,就會難以操作,不但實際效果欠佳,甚至可能與上位法衝突。三是表達形式,即立法表達明確恰當。如果表達形式求大求全,用詞不規範、不嚴謹,就會出現歧義,難以準確適用。我們必須將精細化的要求貫穿問題選擇、方案設計、表達形式三個環節,努力實現精準選題、精良設計、精煉表達。
精準選題,明確哪些問題需要立法。立法的選題應當是需要立法解決且適合立法解決的問題。具體來説,應當符合這樣幾個條件:立法需求具有客觀性,這一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並且已經或可能影響到改革發展穩定或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其他治理手段解決效果不佳,必須且適合用法律手段來規範調整;尚無可以援用的相關立法且在本級地方立法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內。
精良設計,明確提供什麼樣的法律解決方案。法律解決方案應是務實的、有效的。這就需要緊扣問題關鍵,增強方案設計的針對性;明確方案的具體要素和實施方式,增強方案的可操作性;保證具備實施條件,增強落實方案的可能性;保證方案的內外邏輯嚴密,增強與其他法律法規、其他治理手段的協調性;與上位法不抵觸,確保方案的合法性。
精煉表達,明確以什麼樣的形式來表達立法意圖。為確保立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法律規範在表達上有特定要求。如果上位法尚無相關的完整立法,可依照實際需要制定規範,不搞大而全,最大限度減少無實質性內容的條款,突出地方立法的特色。在用詞上,務求規範、統一、嚴謹、簡明。
推動地方立法精細化,還需要相應的立法工作體制機製作為保障。比如,形成立法項目的徵集、申報、評估機制,嚴格精準選擇立法項目;完善審議機制,增強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主體責任,加大審議前調研力度,提升審議水準;完善公眾參與,拓寬參與渠道、創新參與形式,提高公眾參與立法實效;等等。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 人民日報 》( 2020年04月21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