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用法治懲戒“高空拋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提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近年來,各地高空拋物事件頻發,有的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嚴重後果。高空拋物已經成了一種嚴重的城市病,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最高法此次明確提出對高空拋物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意義非同一般。
以往,人們雖對高空拋物很憎惡,但它到底屬於什麼性質,認識不清晰,也不統一。很多人把它看成沒素質、沒教養、沒公德,在治理高空拋物亂象上,如果沒有造成實質傷害,不少地方採取的處理方式是批評、勸説和教育。現在,對高空拋物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把高空拋物的危害性擺在了“故意殺人罪”的最嚴重等級,這説明,故意高空拋物已明確為一個刑事問題,其懲治力度與過去有天壤之別。
近年來,為防治“高空拋物”,各地想出了很多辦法,有的在小區裏安裝朝天的攝像頭進行“全天候”監控;有的利用機器人監控高空拋物行為;有的成立“防空隊”進行文明勸導……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依然是治標不治本。現在,法律以嚴厲的刑罰對應高空拋物造成的傷害,體現的是堅決捍衛民眾“頭頂上的安全”的果決有力。今後,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面對這種治理力度的調整、懲治手段的升級,家庭、社區、有關部門乃至整個社會都需要積極響應,積極開展普法活動,形成強大合力。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錶也。”提高對高空拋物治理的懲戒力度,對不法者進行嚴厲懲治只是手段。在全社會形成普遍共識,讓一些人不敢隨意拋物,才是根本目的。每個人都需心有所戒、行有所止,絕不以身試法。
(摘編自11月15日《湖北日報》,原題為《高空拋物,痼疾就該下猛藥》)
《 人民日報 》( 2019年11月20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