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12月10日電 (趙靜 通訊員 邢雲鵬)10日,山西省太原市國土資源局稱,該局出臺了支援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中表示,優先為新興産業、總部經濟實體和總部企業、中小企業工程實驗室及中試基地、前期手續辦結的民營企業安排年度計劃用地指標。用地指標不足的,按照規定積極進行調劑安排。
《實施意見》明確,引導民營經濟項目按照功能地位進行産業集中,實現基礎資源共用。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民營經濟用地,給予優先預審、及時上報和供地。對參與開發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和非營利性公益事業的民營經濟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
對民營企業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確認出讓底價;對民營企業發展以農、林、牧、漁業産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對於符合政策鼓勵發展方向的民營企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國有企業劃撥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使用方式5年不變。民間資本購買、兼併、參股國有企業時,可將國有企業原劃撥土地評估作價後,同其他國有資産一併轉為國有股,逐步通過股權轉讓變現。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土地産權變更登記除工本費外,按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有關費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