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已在29日召開的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意味著從明年5月1日起,廣東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有罰款內容將被警告,而逾期未改正而亂扣工資將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據了解,在廣東用人單位用罰款作為懲戒手段一直普遍存在,罰款的規定也五花八門:遲到罰50元,上班穿拖鞋罰50元……此前本報曾報道過廣州有酒樓洗碗工因喝碗粥被罰2000元,很多市民為之打抱不平。而新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據介紹,原來企業據以實施經濟處分的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早已被廢止,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而新《條例》彌補了禁止企業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法律空白。但有職工擔心,今後企業會不會通過扣獎金而不是扣工資的方式,“變相”對員工進行罰款。也有網民質疑:“有人會去舉報自己公司嗎?被發現別説扣錢,被炒掉都有可能。”
除此之外,《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欠薪也將被罰。條例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欠薪,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公告通知後,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欠薪事件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時,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一旦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何東霞 葉小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