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不承擔“劫富濟貧”功能

時間:2012-11-28 13:43   來源:北京青年報

  最近,有媒體在對青島多個行業的調查中發現,有的單位為員工一個月繳存的公積金高達五六千元,而有的則只有一兩百元,不同行業之間公積金繳存額度相差達到70倍。公積金被指“濟富不濟貧”,從而引來很多批評。

  不同的行業,繳存公積金的差距相差70倍,這確實會讓人們産生不公平的感覺,並且進而與目前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挂起鉤來。因此,有輿論要求對公積金實行“控高提低”,也就是説,對於繳存過高的單位要有所限制,而對於繳存過低的單位則要大幅度提高,以縮小兩者過大的差距。但是,這種想法與公積金的本義並不符合,而要求公積金“劫富濟貧”,更是超出了公積金本身所具有的職能。

  我國的公積金産生於住房制度改革之後的上世紀90年代中期,在單位不再向職工進行福利分房以後,職工從自己的工資中按規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資金,再由所在單位支付相應資金,這兩筆資金匯總在一起,由單位代扣代繳到政府指定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當職工需要購房時,繳納過公積金的職工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由此可見,公積金的性質相當於職工的一種住房互助基金,只不過它是由政府的強制力量來保證其執行。

  青島出現的不同行業之間公積金繳存額度相差過大的問題,其實根源並不在於公積金本身,而是在於不同行業之間利潤獲取渠道所存在的巨大差距。一個單位能夠為職工繳納每月五六千元的公積金,這説明這個單位的效益非常高,我們要關注的焦點應該是,究竟什麼樣的單位、什麼樣的行業有這樣的能力。如果是一個民營企業,完全依靠在市場上辛苦打拼創造了高額利潤,並且老闆舍得為職工掏腰包,那麼我們只能認為在該單位工作的員工很幸運。可問題在於,現實的情況往往並非如此,更可能的是部分國有企業,在掌握了對市場的支配權之後,利用其市場壟斷條件獲取了高額利潤,並且向職工支付高福利,並由此而派生出高額的公積金。

  顯而易見,所謂公積金的“濟富不濟貧”只是表面現象,其核心問題在於目前經濟結構過於固化之下導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弄清了這個脈絡,對公積金繳存制度採取“控高提低”的措施就有點文不對題。那些具有市場壟斷條件的單位,即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降低了,它們也有別的渠道將這部分資源分配到職工手裏,而那些在市場中苦苦掙扎的民營中小企業,本身已負擔沉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等被統稱為“四金”的保障基金,是在政府的強力干預下才勉強做到,如果再要這些企業提高公積金繳存比例,那無疑是在它們的脖子上再加一道繩索。因此,要改變目前這種公積金繳存懸殊的狀況,關鍵在於推進經濟結構轉型,減少乃至徹底根除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的壟斷條件,讓民營企業獲得更多的市場資源。只有當所有企業都能公平地在市場中生存並且獲取利潤的時候,公積金的繳存才可能達到相對公平的狀態。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公積金的住房互助基金性質,決定了它不是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也不能利用它來實現“劫富濟貧”的目的。公積金的權利屬於繳存者個人,按現行政策規定,職工在退休時可以將剩餘公積金從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出來轉為個人所有,這也是一些高利潤單位願意為職工繳存較高公積金的動力所在。(周俊生 學者)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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