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建設費 換“湯”更要換“藥”

時間:2012-04-19 14:07   來源:北京青年報

  由於國內大規模機場建設高潮已經過去,徵收了20年、一直飽受爭議的機場建設費行將壽終正寢的消息,在本週二得到確認。

  但令廣大乘客和社會輿論缺乏思想準備的是,作為行政性收費的機場建設費雖取消了,卻搖身晉級為“民航發展基金”。財政部為此公佈了《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聞此消息,不少人在驚愕之餘,質疑此舉係典型的“換湯不換藥”。

  財政部對輿論的質疑似乎早有預判,在公佈徵繳民航發展基金消息的同時,特意約見新華社記者,強調“此舉並未增加乘客實際負擔”。就乘客的負擔而言,這是一句實話。之前,機場建設費國內航班和國際航班每人每次分別收取50元和90元,改成民航發展基金後,收取標準沒有改變。鋻於民航發展基金是機場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合二為一(後者攤入機票之中),現在仍按原先機場建設費的標準向乘客收取民航發展基金,某種意義上説,乘客的實際負擔還有所降低。不過,乘客的實際負擔是否有變化,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機場建設費一收20年,累計收取資金超過1000億元。這筆錢主要有三個用途:中央預算外財政切一刀,用於國內機場的“布點性質的建設”;老少邊窮地區省級政府切一塊,用於省內通用航空事業發展補貼;最後一刀留給了上市機場公司,成為這些上市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譬如,去年多家上市機場公司年報顯示,白雲機場獲得機場建設費直補5.64億元,佔總營收的13.79%;首都機場獲直補10.01億元,佔總營收的15.41%。不難設想,假如缺失了如此大額度的機場建設費直補,一些由政府控大股的上市機場公司,很可能出現事實上的虧損。

  對於機場建設費的前兩種用途,想必多數乘客都是能夠認同的,但直補給上市機場公司,則與徵繳此項行政收費用於機場建設的初衷相悖。或許正因為如此,20年間1000億元鉅資的賬本一直沒有向社會公開。

  20年前決定收取機場建設費時,決策程式是比較簡單的,簡單到用一紙紅頭文件就可以作為收費依據。“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20年後的今天,我們已經有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依法行政成為政府和社會的共識,機場建設費改為民航發展基金,換“湯”的同時還需要換“藥”——除了正式發佈行政規章《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依據,更需要在民航發展基金的資訊公開、規範運作、嚴格監管上做文章。

  政府基金從資金來源講大體分為三類:一是資金來自財政劃撥款,二是資金從政府預算外收入賬戶劃撥,三是資金向社會募集,由政府在約定年限向募集對象支付本息。現在,民航發展基金全部來自乘客腰包,從基金類型看應該屬於第三類,也就是説,徵繳民航發展基金並非不可以,但需要以一定方式向乘客支付基金紅利。這樣才算是既體現了法治原則,又遵循了市場規矩,才能師出有名,名正言順。

  叫“費”也好,叫“基金”也罷,都是額外施加於消費者的負擔。無論是先前的機場建設費還是當下的民航發展基金,如果分文不徵,人們想坐飛機,很可能還得像25年前那樣拿“縣團級購票介紹信”預約登記。換言之,收取機場建設費和民航發展基金,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既加快了機場建設,又化解了資金不足矛盾,相當於以乘客多掏腰包來換取民航發展的“時空”和規模。這種客觀效果是不能否認的。

  這裡説機場建設費換“湯”更要換“藥”,不是説要取消民航發展基金,而是強調既然稱為“基金”,其募集對象又是乘客,就得按這類政府基金的運作規矩,進行募集、運作和管理。退一步講,就算在一定年限內向募集對象支付基金紅利屬於“奢望”,至少也要向全體基金募集對象交代這筆鉅資徵繳、使用、審計、監督的全部明細。然而,即便是這個最基本的要求,《暫行辦法》中也沒有予以明確。

  依法規範管理、運作民航發展基金,請從滿足乘客的這個最基本的要求做起。(邢理建 上海學者)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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