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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2月29日訊 (記者 姚毅婧)近日,內蒙古錫林郭勒盟的一位消費者安先生向中國網財經中心投訴京東商城,稱其“店大欺客”。安先生表示,他在京東商城訂購商品一個月也後還未發貨,並自動關閉該筆交易。他向京東客服投訴後,該筆交易又被鎖定,並刪除其全部投訴記錄。在安先生沒有要求退款的情況下,京東商城自動退款。經過本網記者的核實,安先生投訴的情況確屬實情。隨後記者就此問題向京東商城進行求證,該公司公關人員表示,由於訂單長時間未更新,才導致訂單自動確認,係第三方分檢中心未及時發貨,詳細原因需進一步調查。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曾可逸律師接受中國網財經中心記者採訪時表示,京東商城沒有按約定發貨已經構成了違約,她建議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找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投訴京東商城擅自關閉交易 並刪除投訴記錄
近日,內蒙古錫林郭勒盟的一位消費者安先生向中國網財經中心投訴京東商城“店大欺客”。安先生説,1月30日,他在京東商城訂購了商品,近一個月還沒發貨(網站顯示有現貨)。京東商城自動關閉該筆交易。安先生多次聯繫客服無果,最後客服要求其退款再重訂。
就此情況,安先生通過京東商城的客戶投訴渠道進行投訴。當他2月27日再次查看訂單的時候,發現訂單竟然狀態變成了“鎖定”狀態,京東商城擅自刪除了之前的全部投訴記錄。安先生再次致電京東客服,客服表示已經給他做了退款處理。安先生強調:“我並未要求退款,我是想收到訂購的商品,為何京東商城未經我的同意給我退款?”
此外,北京的消費者韓先生向中國網財經中心投訴,2012年1月19日,他在京東商城訂購了商品,訂單號為144021993。由於該訂單將近20天還未送到,韓先生便致電京東客服要求退貨,京東客服答應了退貨申請,結果韓先生在退貨的第二天卻意外收到該商品,他拒收後,向京東商城提出了退款申請。韓先生説:“從下訂單到收貨經歷了20天,京東客服告訴我,退款需要4-7個工作日,沒想到退款的過程又是漫長的等待,仍是將近20天。”期間,韓先生撥打京東商城客服電話3-4次,客服只表示要“耐心等待”。
中國網財經中心記者注意到,有關京東商城延遲送貨、擅自關閉交易的投訴已不是個例。2月3日,有消費者在微博上曬出京東商城被私自取消的訂單號,稱其在1月8日的訂單截止2月3日還未送達,訂單號為138825863,該消費者表示:“我投訴的訂單在後臺被京東私自取消。我都跟客服説了找到了繼續送,京東的客服,態度很好。就是我的訂單找不到産品在哪兒,因為所購産品已經漲價,也沒法重新下單,只能等了。”另有消費者緊跟回復稱:“你1月8日著啥急?我2011年12月31日的訂單還沒送到呢,訂單號135045737。”
京東商城:係第三方未及時發貨所致
為何京東商城頻頻發生訂單送貨延遲,並自動關閉交易呢?中國網財經中心記者就此問題致電京東商城進行求證。該公司公關人員王女士向記者表示,由於消費者安先生的訂單長時間沒有更新,才造成系統對訂單進行了自動確認,為第三方分檢中心沒有及時發貨所致。
安先生的訂單為何先後被關閉、鎖定?王女士表示,公司需要進一步核實這筆交易具體問題出在哪個環節,核實結果出來後,會給消費者相應的回復。
律師分析稱京東商城已構成違約
就此問題,中國網財經中心記者採訪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曾可逸律師。曾律師表示,京東商城的這種行為欠妥。她分析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46、47條條規定:經營者以郵購方式、預付款的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和預付款的利息。
曾律師指出,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京東沒有按約定發貨已經構成了違約,消費者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並要求其承擔合理的費用和預付款的利息。
曾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其次,京東要求其退貨的行為屬於單方面解除合同,但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的單方合同解除權只能由守約方行使,而京東作為違約方是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只能由消費者決定是繼續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即是讓京東再發貨還是退貨。
曾律師建議,如果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找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網財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