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11月27日(記者 張奧)據經濟之聲報道,國土資源部今天在北京宣佈,《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將從2012年12月1號起正式實施,將提高礦産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統一管理。
自1998年以來,我國編制實施了兩輪礦産資源規劃,但由於現行礦産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地位不夠明確,監督檢查力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規劃的實施效果。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今年10月12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部長簽署了國土資源部第55號令,正式頒布《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
《辦法》建立了礦産資源規劃管理制度體系,明確了“兩類四級” 即國家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對全國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作出總體佈局和統籌安排,省級總體規劃細化落實國家級總體規劃,市縣級總體規劃細化落實省級總體規劃,並對依法或上級授權審批管理礦種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作出具體安排等。
另外《辦法》還規定了保證實施的具體措施,一是建立領導責任制;二是建立規劃年度實施制度;三是嚴格礦業權規劃審查制度,對於探礦權,要予以鼓勵和引導,審批發證要符合規劃確定的礦種調控方向和規劃分區要求,對於採礦權,主要是優化佈局、合理開發利用,對於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不得辦理用地手續;四是建立項目規劃審查制度,按照規劃要求對財政出資安排的地質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項目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劃的不予批准立項;五是建立規劃的評估、修改和調整制度,規劃期屆滿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規劃期屆滿前,經統一部署,可以對規劃進行修編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