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後兩岸金融合作展望之三

2010-10-29 11:03     來源:SRC-423     編輯:胡珊珊

  三、通過合作解決兩岸企業融資問題

  (一)加強兩岸資本市場交流與合作

  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是兩大主要融資渠道,前者主要通過銀行,後者主要通過資本市場。從兩岸銀行互設分行的角度看,ECFA生效後,大陸銀監會已批准臺灣的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6家銀行在大陸設分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在臺設立辦事處的申請也得到了臺灣“金管會”的批准。從利用資本市場的角度看,臺資企業在大陸可以在A股和B股上市籌資,陸資企業在臺灣目前還不能通過IPO上市,只能以TDR在臺第二上市。按照臺灣當局現行規定,在核定的包括香港交易所在內的16家證券市場中,上市滿6個月的企業就可申請赴臺第二上市發行TDR,但排除在大陸註冊登記、及陸資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30%或有主要影響力的上市企業。換句話説,陸資持股30%以上,並在第三地註冊掛牌上市的公司,即“紅籌股”可以在臺發行TDR,而在大陸註冊的陸資公司仍未開放赴臺第二上市。“紅籌股”陸資企業若申請在臺第一上市仍須專案審查,目前並無公司申請。

  兩岸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已經取得初步成果。2010年9月8日,江蘇揚子江船業集團在新加坡註冊發行的股票“揚子江船業”以TDR方式在臺上市,成為第一家同時在新加坡和臺灣兩地掛牌上市的陸資企業。該企業是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中市值最大和盈利最多的陸資企業,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當天開盤即漲停。在該股票的帶動下,可能有更多的“紅籌股”陸資企業在臺第二上市,這對企業和股市都有好處。對企業來説,不但可擴大籌資範圍,更可提升企業知名度,拓展合作夥伴;對股市來説,可以增加交易對象的多樣性,提升股市活力,有助臺股拉升行情,增強對股票投資人的吸引力。

  兩岸資本市場合作程度加深並逐步形成雙向開放格局將是未來發展趨勢。隨著陸資企業赴臺投資不斷增多,在島內上市籌資的需求也會出現。臺灣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最終實現允許陸資企業在臺第一上市,這對企業和臺股是個雙贏的選擇。在此之前可先完善現有開放政策的配套措施。例如,臺灣交易所正研擬成立TDR的交易特別專區,交易標的及規則有別於一般交易規範,以消除資訊不對稱問題。為此還將與包括大陸在內的相關交易所建立資訊披露自動同步申報系統,對兩地同時掛牌的公司在當地披露重大資訊時該系統會同步公佈。

  (二)大陸臺企仍存在融資難問題

   相對於為數尚少的陸資在臺企業而言,大量在大陸經營的臺資企業仍存在融資難問題,其中主要是中小臺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是融資渠道少。中小企業以民營企業為主,創業資金主要來源於個人積蓄或家庭集資,外部融資來源主要是民間借貸、內部集資、甚至佔用客戶資金,銀行資金只佔中小企業融資的10%。大約只有30%的合格中小企業得到過銀行貸款。二是融資成本高。中小企業向銀行借貸的利率一般比大型企業借貸利率上浮,以渣打銀行中小企業“無抵押貸款”為例,利率水準約18%,是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7.47%的兩倍以上。民間借貸利率更高,且不透明,估計在15-30%,甚至更高。大陸銀行利率本來就高於臺灣,對中小企業臺商貸款利率按政策還要上浮,臺資企業感到成本過高。三是融資條件差。大陸實施宏觀調控對中小企業影響會先於其他企業,銀行信貸條件也隨之惡化。

  臺商融資難的核心是有無確切的擔保品或債信,其中又涉及到相當複雜的徵信等技術問題。一是成份與背景複雜;二是自身缺乏必要的實質擔保品;三是臺商與大陸融資銀行間的資訊不對稱;四是財務報表不透明;五是大陸銀行未參與臺商投資方案評估。從更深層次看,兩岸關係發展狀況與雙方金融體制對臺商融資問題産生深刻影響。2008年前,不少臺商在投資大陸前通過複雜方式繞過臺灣當局設置的障礙,在大陸投資後又力圖避免暴露經營真實情況,以致在大陸銀行系統面前信用缺失。2008年後兩岸關係良好發展,有利於臺商公開從事在大陸的投資經營,但目前兩岸徵信仍存在障礙。從金融體制看,兩岸銀行體系無論是經營管理,還是各項業務服務,都有著明顯的不同,中小型臺商,尤其是投資大陸時間不長,經營成績尚不突出的臺資企業,仍保留了信賴與依賴島內長期來往的銀行系統的習慣,與大陸銀行體系之間了解,不習慣與大陸銀行系統打交道,對大陸的融資條件與項目也不了解或不熟悉。另一方面,大陸銀行體系也存在一些體制性問題:一是服務積極性不夠;二是條塊分割,徵信困難;三是求穩怕擔風險的意識強烈;四是在法令法規中有限制性規定。

  為解決臺資企業在大陸經商經營融資問題,大陸方面出臺多項舉措積極協助解決臺商融資困難問題:一是政策鼓勵大陸銀行協助解決臺資企業的融資問題。2007年,銀監會出臺《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適用於大多數中小臺資企業,是促進臺資企業融資的重大制度性突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臺商融資的門檻。2008年5月,國臺辦等部門提出“支援和幫助臺資企業轉型升級與産業轉移”報告,提出將協助大陸金融機構加強為臺資企業融資服務。2008年9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表示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引導。2009年2月,國臺辦組織銀行機構在東莞與蘇州分別召開臺商融資貸款銀行見面會,號召銀行積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二是為臺商融資提供專案融資貸款。20世紀90年代初,大陸有關方面就安排臺資企業固定資産專項配套資金,提供了總計達30億元人民幣的資金安排。2005年9月7日,國臺辦與國家開發銀行在北京簽署《關於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發展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宣佈將在5年內為臺資企業提供300億元人民幣的開發性貸款,解決臺商在大陸融資困難問題。據統計,2006-2008年,國家開發銀行為臺資企業提供貸款239項,合計226.8億元人民幣。2006年7月10日,國臺辦與華夏銀行在北京簽署《支援臺資企業發展合作協議》,華夏銀行承諾未來5年內為臺資企業提供200億元的融資額度,到2008年為113家臺資企業提供授信77.7億元人民幣。2008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決定在今後2至3年內為大陸臺資企業包括中小企業安排500億元人民幣的融資;中國銀行決定在3年內為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臺資企業提供500億元人民的融資;國家開發銀行在原有專項支援臺資企業300億元人民幣基礎上,3年內再追加300億元人民幣的融資,大陸提出今後3年內為臺資企業提供總額達1300億元人民幣的融資。三是地方政府積極與銀行合作,解決臺商融資問題。福建省政府出臺了《關於扶持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推進閩臺金融合作先行先試的工作方案》等,為臺資企業在技術創新、融資擔保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援。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支援港澳臺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加快轉型升級若干政策措施》,為臺資企業加大財政支援,減免企業稅費,提供適當融資。重慶市成立了註冊資本金為10億元人民幣的臺資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對落戶重慶的臺灣資訊産業園、臺灣農民創業園、臺商工業園的臺資企業給予支援。2008年底上海銀行未來兩年提供臺商人民幣50億元的融資額度,協助臺商度過金融風暴。浙江省允許省市臺資中小企業以“打包貸款、統借統還、抱團增信”方式進行融資,建立浙江省臺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

  (三)ECFA後協助解決大陸臺企融資難問題的建議

  在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簽署後的新形勢下,應充分利用臺資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並逐步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契機,拓展大陸臺商融資途徑,加強相關配套制度建設,全面拓寬融資思路,為臺資企業在大陸良好穩定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

  一是依法引導和規範大陸臺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儘快出臺和完善包括臺資企業在內的外資企業在大陸投資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範臺資企業授信業務和授信風險管理,遏制和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加大對企業破産、逃廢債的懲處力度,加強對企業做假帳的檢查和懲罰,規範企業財務報表,增強企業經營的透明度和真實性,提高銀行對臺資企業提供信貸的信心。同時通過金融機構與工商、稅務、海關、公安等部門間相互配合、資訊共用、各盡其責,建立防範外資企業逃廢債的長效機制,實現對企業經營的全方位監控。


   二是加強對大陸臺資企業的扶持力度。對因市場條件變化而陷入經營困難的臺資企業,建議政府在稅收、補貼、項目建設等各方面給予更多的優惠措施和扶持政策,給予企業強有力的支援,政府、銀行、企業聯手合作,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生存發展環境。銀行可成立類似“臺商業務部”、“臺胞服務中心”的專門機構,引進有經驗的島內銀行界人才,研究和執行相關融資扶持政策,並廣泛宣傳推廣,增強與臺商互動。

 

  三是加快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建議由發改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和國臺辦及臺商行業組織等部門、機構,聯合就臺資企業融資擔保問題進行專題調研,並形成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一是儘快出臺“臺資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二是設立“臺資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從臺資企業繳納的稅款中抽出,用於臺資企業融資中的擔保或貼息;三是大力發展民營擔保公司,與從財政列支的政府擔保公司不同,民營擔保公司按照“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進行市場運作,融資效率可能會更高,其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金、臺商協會基金、銀行貸款等;四是開闢對臺特色金融服務區,對相關擔保政策先行先試,積累經驗。


  四是進行融資方式創新。除固定資産外,智慧財産權和所有穩定現金流均可納入抵押範圍,如訂單、商品、品牌、應收帳款、存貨、信用證及其項下的買方融資、賣方融資等産品,銀行對具體操作進行仔細研究。還可設立臺資企業融資租賃經營機構,通過收集臺資企業的需求、自行購置相關設備、最後將設備轉租給企業用於生産的方式,直接解決需要購置設備的臺資企業的融資問題。

  五是建立和完善資訊共用機制。兩岸簽署ECFA後,大陸銀行也可進入島內,有條件獲取臺灣企業徵信資料,對銀行掌握大陸臺商的島內經營狀況有重要價值。在此基礎上,可考慮建立健全銀行業協會的資訊共用平臺,定期公佈高風險臺資企業資訊,實現銀行間資訊共用。同時監管部門應督促銀行加強對高風險臺資企業付款資金的監控,特別是對付款用途、收款人等項目加強審核。

  六是銀行可採取更加靈活的融資策略。一是價格差異化。對不同的臺資企業客戶實行不同的利率和收費標準,爭取優質客戶。根據不同的信用等級、業務量等標準對臺資企業客戶實行差別化定價,在收費標準上增量遞減收費,在效益優先的原則下通盤考慮貸款利率、服務收費和業務手續費的標準之間的匹配。二是産品差異化。根據不同臺資企業客戶的不同需求,對現有的産品與服務進行組合或産品開發,為臺資企業客戶提供針對性強、全面的個性化服務。

  七是通過深化兩岸經濟交流為克服大陸臺商自身問題創造條件。通過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等機制,敦促臺灣當局放寬臺商投資大陸的政策限制,使臺商可以放心公開直接在大陸投資,免去因通過第三地註冊多個公司導致企業組織構架複雜,以便大陸銀行掌握臺資企業真實的組織情況、對外負債、資金流動性、技術水準、行業地位、可持續發展能力以及母公司對大陸企業的支援力度等。

  八是銀行組織針對臺資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培訓輔導。通過培訓輔導,使臺資企業了解大陸金融運作政策、制度,對銀行信貸投放的領域、重點、貸款品種、貸款條件、企業信用評級、貸款申請方式、審查方式有所掌握,同時也提升銀行在臺商市場中的競爭力。在這方面,國家開發銀行和工商等主要國有商業銀行要把對臺商中小企業服務工作納入議程,制定計劃,發揮應有作用。

  九是加強輔導臺資中小企業取得經營資金。福建、廣東、浙江、江蘇、上海等東南沿海省市的經濟主管部門,要把鼓勵臺資中小企業發展作為調整産業結構、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方面,協助創新中小企業取得經營資金,健全中小企業財務會計,開辦及續辦多項低利資金貸款,強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功能,推動本地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等。

  十是放寬小額信貸政策。推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減少相關政策限制。目前在浙江、福建等臺商聚集的地方普遍存在小額貸款,針對農戶或中小企業,額度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不等,但均屬於地下金融。而這些地下錢莊服務到位解決問題及時靈活,順應了市場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可考慮在徹底整頓和規範的基礎上使地下金融合法化,開放新註冊的小額貸款公司,承認已有的地下錢莊。地下錢莊操作靈活,利率隨市場波動,風險管理較好,且多經營時間較長,對中小企業貸款有相當的經驗。要在規範金融秩序、打擊非法集資融資活動的同時,借鑒地下錢莊的一些做法,切實加強管理、妥善引導,做好對臺商的金融服務。(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本網獨家稿件,如需轉載請與我網聯繫

 

 

更多精彩請點擊台灣網金融頻道 專家專欄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