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一)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意義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是在兩岸銀行間對貨幣往來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計算和結清的方式與途徑。貨幣清算機制的內容包括:指定清算機構,明確清算的債權債務項目;規定清算的程式和辦法,以及清算貨幣和匯率;等。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好處主要包括:其一,方便人民幣與新台幣之間的貨幣兌換。兩岸經濟及人員往來日益密切和頻繁,貨幣兌換需求日增,只有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才能保證充足的貨幣供應,如仍通過外商銀行專案進口貨幣,不僅貨源不穩定,且現鈔新舊不齊;其二,降低貨幣兌換成本。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可以免去人民幣與新台幣通過美元兌換的匯差損失和手續費用,據估算這部分費用每年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其三,抑制和堵塞兩岸地下金融漏洞。沒有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人民幣與新台幣直接結匯困難,導致相對方便快捷的地下金融匯兌氾濫,難以控管,且易出現大量假幣;其四,有利大陸臺商經營。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一方面可以降低大陸臺商通匯成本,有助解決融資問題,並方便資金回流臺灣,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兩岸遠期外匯市場,提供兩岸貿易往來的外匯避險渠道;其五,促進臺灣經濟發展。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方便貨幣兌換,可直接刺激大陸旅客赴臺人數與消費水準,拉動島內旅遊業、餐飲業和金融業發展。尤其可以帶動臺灣金融業發展人民幣離岸業務等新功能,促使臺灣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務平臺,以期成為亞太資金調度中心。此外,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除特定的經濟功能外,還對推動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和制度化有積極意義。
(二)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進度與問題
目前兩岸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僅限于現鈔收兌。大陸方面中國銀行分別於1988年和2004年定點開辦新台幣的兌入及兌出業務。臺灣方面2005年在金門、馬祖地區試辦新台幣與人民幣兌換業務,2008年開放人民幣在臺灣本島的兌換業務。兩岸于2009年4月26日簽署並於6月25日生效的《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中明確了兩岸將逐步建立貨幣清算機制的方向,並加快了合作步伐。2009年9月24日,臺灣17家銀行在香港的19家分行和中國銀行香港子行簽訂協定,可承做人民幣存款、匯款、跨行人民幣結算等業務。而在《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中,兩岸已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其後,人民銀行與臺灣方面協商確定利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平臺向臺灣方面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服務的安排,並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支援。
2010年7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銀香港”)董事長肖鋼簽署了《關於向臺灣提供人民幣現鈔業務的清算協議》,授權中銀香港為臺灣人民幣現鈔業務清算行。根據協議,中銀香港將與臺灣方面許可的臺灣商業銀行的香港分行簽訂人民幣現鈔業務協議,由這些分行作為交易主體,通過其總行向臺灣當地的金融機構提供人民幣現鈔供應與回流服務。同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簽署了合作備忘錄,雙方同意就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辦理臺灣人民幣現鈔業務的情況,加強交流並交換相關業務數據等資訊,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業務進行監管並相互配合。臺灣地區經許可的金融機構可以與現鈔業務行的臺灣總行進行人民幣現鈔買賣,藉此為臺灣當地個人客戶提供人民幣現鈔兌換服務。新的安排與臺灣方面原有的安排最根本的不同點是,中銀香港是經人民銀行授權的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有關授權可以確保中銀香港為臺灣人民幣現鈔業務提供公平、及時、準確、專業的人民幣清算服務,從根本上解決目前臺灣人民幣現鈔貨源不穩定、殘舊鈔多、兌換成本高等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這一安排將進一步為兩岸人員往來提供便利,也為逐步建立和完善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和加強兩岸貨幣管理合作奠定了基礎。大陸方面通過香港人民幣清算行為臺灣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服務,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大陸仍實行資本賬戶管制,出於管理上的需要,目前境外人民幣清算服務主要通過香港人民幣清算行進行;二是香港已有一套較為完善的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有關業務的啟動、運作、拓展及風險管理都較容易安排。
自此,臺灣在取得人民幣現鈔方面轉為從中銀香港進貨,更加直接便捷,且無缺貨之虞。截至7月12日,島內金融機構買入人民幣81億元(約新台幣380億元),賣出109億元(約新台幣512億元),缺口達28億元,而《關於向臺灣提供人民幣現鈔業務的清算協議》生效後臺灣就能從中銀香港取得人民幣現鈔,平均每兌換人民幣2萬元,銀行約可省下新台幣1,000元成本,反映在牌告匯價上,民眾和廠商均可受惠。但兩岸貨幣清算業務仍存在某些問題,使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尤其是兩岸經濟往來日益密切的形勢下,臺灣的銀行雖可向中行香港無限量取得人民幣現鈔,但這種現鈔清算只能滿足小額人民幣的兌換,臺商則希望能通過人民幣存款、匯款業務可以與大陸廠商直接使用人民幣結算。而且,隨著臺灣對陸資企業赴臺投資的限制放寬,越來越多的大陸企業和人員將往來兩岸,開設直接匯款及存放款的人民幣帳戶需求日增,而按現行臺灣方面的規定,大陸人士雖可在臺開立銀行帳戶,但還不能開立人民幣帳戶,這對日益增多的大陸在臺人士及企業相當不便。
(三)建立和完善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前景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胡曉煉較早前表示,未來啟動貨幣清算機制大體應分三步,第一步實現人民幣現鈔的收兌,第二步是開放人民幣與新台幣間的匯兌交易,第三步是開放人民幣存放款業務。這意味著兩岸將分階段逐步協商推動建立和完善貨幣清算機制。
下一步的人民幣與新台幣間的匯兌交易涉及大陸金融體制改革進程,很難一步到位。一般説來,兩個經濟體的銀行間清算可以通過連接“全球銀行間金融電信協會系統(SWIFT)”後簽署相關協議並確定兌換匯率完成。但在簽署協議時需要對銀行系統對接、確定清算系統支付平臺及匯率利息等技術性問題與監管合作問題進行協商,這與本地區的金融體制與政策密切相關。根據傳統國際金融學中“不可能三角”的觀點,對於一個開放經濟體來説,“資本自由流動”、“獨立的貨幣政策”和“匯率穩定”這三項政策目標,不可能同時實現,一般只能同時實現其中兩項。小型的開放市場經濟體可以為了實現匯率目標而放棄內部貨幣政策,如實行完全浮動匯率制且資本項目開放的臺灣;大陸則不可能放棄自身的貨幣政策目標,同時又要實行穩定且更加靈活的匯率制度,對資本自由流動的開放必然受到限制。2005年以來,大陸遵循“主動性、漸進性、可控性”原則進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同時資本項目有限開放,如果過快實現以人民幣計價的兩岸匯兌交易,會形成資本流動漏洞,衝擊到大陸的金融體制與政策。因此,下一步兩岸建立和完善貨幣清算機制將與大陸金融體制改革的總體進程同步進行,預計將會在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轉移支付在內的經常項目下先實現匯兌和貿易結算業務,隨著大陸資本項目開放程度逐步提高,才能實現包括人民幣存放款業務的貨幣清算機制。(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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