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訂定本月二審 老鼠倉相關條文仍存爭議

2012-10-11 09:59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王偉

  《基金法》修訂原定本月二審 私募基金被納入監管範圍

  遏制老鼠倉和內幕交易相關條文仍存爭議

  老鼠倉、內幕交易、利益輸送……這些困擾基金業的問題,都將在正在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簡稱《基金法》)中被作出規定。但是在今年6月份一審通過草案後,原定本月二審,但如今卻遲遲沒有消息。草案條款仍然存在著諸多爭議。專家昨天分析説,修訂後的《基金法》將極大遏制老鼠倉和內幕交易。證券管理機構的權力也進一步擴大,如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廣大基金投資者的權益將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在過去的8年時間裏,中國的基金業迅猛地發展。自2004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以來,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資産凈值總規模2.2萬億元,是2003年年底的8.5倍。

  相關法律滯後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在對《基金法》修訂草案做説明時指出,2004年《基金法》的部分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新形勢和基金監管的需要。由於現行《基金法》缺少相關規定,所以非公開募集基金缺乏法律規定,使這類基金運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基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範,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亂集資”之實,隱含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以公眾熟知的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例,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我國PE的資金總量超過了8000億美金。但由於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法理儲備不足、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可訴性欠缺,致使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很多法律難題。

  同時,基金治理結構不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不足。現行《基金法》缺乏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監管措施也不夠嚴密,難以有效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一些基金的“老鼠倉”、內幕交易等問題屢禁不止。

  此外,基金組織形式單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難度較大、作用發揮受限,投資者缺乏意志表達機制,難以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督和制約。

  還有,對基金的行政管制和運作限制過嚴,制約基金市場競爭力和活力發揮。

  三大改革保護投資者權益

  此次草案對三大方面進行修訂。最大的特點就是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同時,借鑒現行非公開募集基金實踐和國外立法情況,在第十章中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了原則規定:一是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和登記制度。二是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三是豁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註冊,僅要求其事後報備。四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五是規範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託管和基金合同的必備條款。

  同時,加強基金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一是增加基金組織形式,在現行契約型基金組織形式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基金髮展經驗,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二是修改完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促進其作用發揮。

  此外,修改完善公開募集基金的部分規定,一是加強基金監管,完善基金治理結構,明確基金管理人員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規定。二是適當放寬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包括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

  今年6月,《基金法》的修訂草案被一審通過,並且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

  而在近日,《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則向外界透露,如果《基金法》修改稿能夠在10月份進行第二次審議,那麼最快將在年底獲得通過。

  私募基金納入監管範圍

  私募基金要被納入監管,是草案最大亮點,但也是最大的爭議點。

  曾經參與1999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院院長劉俊海教授説,其實在1999年立法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將私募基金納入當時的法律之中,但因為種種原因不得不放棄,這次修訂,等於是走回頭路。

  草案中專設一章共12項條款,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做了原則規定,明確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各項制度和投資範圍。如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收入水準或者資産規模,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草案中還限制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宣傳方式,“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的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使用報刊、電臺、電視臺、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

  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則表示,大部分都是私募基金在實際操作中的通行做法。

  對於合格投資者,劉俊海解釋説,對於非公開募集基金,國家干預力度比較小,更多靠自我保護。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人,也就是不合格投資者,混進合格投資者裏投資私募基金,容易賠錢,所以合格投資者本身也是個保護措施。

  爭議:

  PE是否該納入《基金法》監管?

  但是,PE是否納入《基金法》監管的爭議由來已久。在8月份,25傢俬募股權投資基金(PE)和創業(風險)投資基金(VC)行業協會,曾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建議不要將PE特別是VC不加區分地納入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而要為其分開立法。25家協會認為,PE寫入《基金法》會對《憲法》所賦予的國務院職能分工許可權帶來衝擊,甚至造成分工混亂、政出多門和多頭管理。

  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胡芳表示,私募股權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投資行為、盈利模式不同、投資人享有的權利也不同,不應放入同一部法律,而是應該單獨立法。

  但是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將PE單獨立法難度太大,納入修訂後的《基金法》更現實。《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全國人大財政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稱,這也是導致目前《基金法》草案還未進行二審的原因之一。按照修訂草案,修法後納入《基金法》調整的私募基金包括PE基金,但是只是指基金的增量部分,不包括法律修改前的存量私募基金,特別是PE基金。

  劉俊海則表示,私募基金之間也有差異,有些是投資于證券,有些是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所以基於此,應當單獨作規定,PE寫一章,私募單獨寫一章。

  親屬炒股需申報

  “問題資産”可直接凍結

  草案還對老鼠倉和內幕交易進行了嚴格規定。

  針對“老鼠倉”行為,修訂草案中也作出了規定。但是這條規定同樣引來爭議。草案第十九條中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有反對者認為,這一條款反而會放鬆對基金從業人員的監管,從而加劇“老鼠倉”,“因為僅需申報就可以了”。但基金從業人員則認為,也應讓從業人員分享股市發展成果。

  劉俊海指出,還可以寫得更細一點,“老鼠倉”做起來有很多隱蔽的方法和手段,只能通過提高建“老鼠倉”者的違法成本來加以預防,基金公司內部也應當對基金經理有一些防範的措施,包括電郵監控、電話監控等。

  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或者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對於出現上述行為時,草案中也規定,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外,最高還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問題資産”可直接凍結

  在草案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及處分權也進一步擴大。如“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可以凍結或者查封。”而在現行《基金法》中,如需凍結,需要向司法機關申請。

  劉俊海對此認為,監管機構如證監會等,在監管手段上有不足的地方。現在的證監會,一是在人員的知識結構、監管經驗上,的確有不足,二是監管手段不到位。劉俊海表示,草案的相關條款估計還會調整,10月底進行二審的可能性比較小。  文 記者李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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