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中級人民法院21日出臺的《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規定,在規範發展民間融資方面,要堅決遏制民間融資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
基於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先行先試的精神,國務院12項主要任務和溫州市委、市政府實施方案均規定了許多金融改革創新的項目和舉措。對此,溫州法院積極從司法層面予以回應和保障。
《意見》在這方面有許多規定:在規範發展民間融資方面,要求堅決遏制民間融資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要依法保護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及入駐中心的有關機構登記、公證、結算、法律諮詢等行為,通過依法對權利人在服務中心備案登記材料的證據效力進行確認的方式,充分發揮民間融資備案登記的作用,促進民間融資陽光化、規範化。
《意見》在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方面,要求依法維護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股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的正當投資經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