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東北振興司副司長彭會軍24日表示,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準備金管理試行辦法,將儘快擇機出臺。
彭會軍是在中國區域經濟學會和克拉瑪依市政府共同舉辦的2011年中國區域經濟學會年會上作上述表示的。
上述辦法旨在通過設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解決資源型城市環境恢復和生態補償、發展接續替代産業、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和企業關閉善後工作的資金問題。
2007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到2015年前,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建立健全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産業援助機制。
有關人士介紹,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準備金的徵收將採取屬地原則,由地方政府向當地資源型企業徵收,徵收來的準備金將主要用於當地經濟轉型與可持續發展。
一直以來,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徵收比例成為各方關注焦點。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徵收比例過高,那麼必然提高資源型企業成本,從而進一步推高我國資源類産品價格,對相關上市公司業績將帶來一定影響。
分析人士表示,該準備金制度從籌劃到制定已3年有餘,至今仍未出臺的主要原因是辦法具體細節尚未形成統一意見。
2006年以來,全國各地陸續出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該制度採取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方式,由企業出錢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恢復。因此,有業內人士認為,在已有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的前提下,沒有必要再出臺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但也有專家認為,二者內涵和外延並不一致,前者主要用於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後者涉及多個方面,因此需要一個適用範圍更廣的準備金制度來完成資金支援。此外,礦山保證金使用權在企業,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準備金使用權在地方政府,更有利於統籌資源型城市整體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