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未向投資者揭示風險需承擔什麼責任?

2010-03-18 15:49     來源:中金所網站     編輯:程軼文

  期貨市場是高收益、高風險的經濟領域。投資者僅是受到期貨市場的高收益的吸引而投資于期貨市場,忽視期貨市場高風險的一面以及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是不利於維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信心的。從期貨公司來講,往往出於自己的利益考慮,例如為了吸攬投資者、增加收入,可能會過多宣傳入市的好處,也忽略了主動提醒投資者不要輕易入市。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規定對期貨投資者入市前必須進行期貨交易風險揭示,以保護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世界各國一般都在期貨交易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期貨公司對可能委託自己代為參與期貨交易的人必須首先提示期貨市場的高風險,這已成為各國期貨交易法律法規保護期貨投資者利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預防措施。例如,美國相關法律規定,期貨公司在接受投資者委託前必須向其説明期貨市場的風險,並且要強調期貨交易有高風險,否則即違反CFTC規則,並被視為美國期貨交易法第4條所規定的欺詐行為,將受到嚴肅處理。

  因此,在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時,期貨公司未提請投資者注意《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內容,並由投資者簽字或蓋章,明確已閱讀並清楚理解期貨交易的風險,由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由於期貨市場建立時間較短,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較差,部分期貨公司以單純盈利為目的,有意無意忽視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在市場試點階段確實引發了部分問題。為此,監管部門在立法上對期貨公司的風險揭示義務進行了強制規定,要求期貨公司在投資者開戶前,必須向其出示並由投資者簽署《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其內容包括:如投資者沒有于規定時間記憶體入所需保證金,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將可能在虧損的情況下被迫平倉,投資者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如在市場達到漲跌停板時,投資者可能會難以或無法將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的所有保證金有可能無法彌補全部損失,投資者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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